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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新三板税讯】云南中药:三家药材供应商被认定“虚开”、过往3年全部采购业务共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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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4 17:39: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云南中药:三家药材供应商被认定“虚开”、过往3年全部采购业务共179 份发票涉及225万元进项税被稽查局要求作转出处理、并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


云南中药(839782.OC)于2017年12月12日发布公告,披露因采购中药材业务中三家供应商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公司 2013 年至 2015 年间向三家的全部采购业务涉及的税款金额为 2,246,372.59 元,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出具——官国税稽处[2017]112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该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应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官国税稽处[2017]112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将上述虚开的 179 份发票涉及的税款,按属期分年度作进项税金转出,补缴增值税 2,246,372.59 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公司强调,采购业务系真实发生、且全额支付价款并在规定时间里进行了发票认证,公司接受主管税务稽查局的处理,但保留对三家供应商的追索权。“公司向上述供应商采购的紫丹参、香附、藏红花、龙眼肉、胖大海、三七等中药材确实为公司生产产品所需原材料,为真实的采购业务,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采购,并支付了全部货款,且在规定时间认证了发票。公司接受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

《云南中药:关于收到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17-12-12】详细披露如下:


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收到《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官国税稽处[2017]112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情况说明

(一)与陇西县利博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业务

公司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与陇西县利博药业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紫丹参、香附、当归、甘草、柴胡等中药材,其中取得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 份,合计金额共 3,517,442.50 元, 不含税合计金额 3,112,780.96 元,进项合计税额 404,661.54 元。

上述采购业务为真实发生的采购业务,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收到的货物全部作为公司的中药产品原材料,制成了成品并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抵扣。

(二)与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原漳州万丹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业务

公司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与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藏红花、龙眼肉、胖大海等中药材,其中取得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6份,合计金额共 14,952,319.00 元, 不含税合计金额 13,232,140.84 元,进项合计税额 1,720,178.16 元。

上述采购业务为真实发生的采购业务,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收到的货物全部作为公司的中药产品原材料,制成了成品并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抵扣。

(三)与文山州金福三七销售有限公司采购业务

公司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与文山州金福三七销售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三七中药材等中药材,其中取得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份,合计金额共1,056,400.00 元, 不含税合计金额 934,867.26 元,进项合计税额 121,532.74元。

上述采购业务为真实发生的采购业务,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收到的货物全部作为公司的中药产品原材料,制成、成品并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抵扣。

二、 处理情况说明:

由于上述三家供应商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0 月对我公司与上述三家采购业务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

经过检查认为,公司 2013 年至 2015 年间向上述三家的全部采购业务涉及的税款金额为 2,246,372.59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已经过认证抵扣的进项税全部不能抵扣。

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我公司下发的“官国税稽处[2017]112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将上述虚开的 179 份发票涉及的税款,按属期分年度作进项税金转出,补缴增值税 2,246,372.59 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 整改措施

1、公司向上述供应商采购的紫丹参、香附、藏红花、龙眼肉、胖大海、三七等中药材确实为公司生产产品所需原材料,为真实的采购业务,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采购,并支付了全部货款,且在规定时间认证了发票。公司接受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层对此事件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的管理层及各业务部门对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和财务制度,在经营中牢牢树立规范意识,避免不合规票据流入公司,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将保留对上述供应商的追索权,如有进展公司董事会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官国税稽处(2017)1128 号)

特此公告

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2 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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