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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 【新三板税讯】新嘉理:披露作为返程投资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历史上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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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9 11:47: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新嘉理:披露作为返程投资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历史上享受税收优惠及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


新嘉理(838690.OC)曾于2016年7月28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作为返程投资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历史上享受税收优惠及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情况。

1.历史上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符合优惠政策:新嘉理股份作为外资比例高于25%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免三减半”的法律规定。

2.香港新嘉理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所得税自2008年起缴纳: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利润分配、整体变更均已按5%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新嘉理均已按5%代扣代缴香港非居民股东企业所得税。

《新嘉理:补充法律意见书1》【2016-07-28】详细披露如下:


二、公司为返程投资企业。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公司及股东是否符合税收、外汇的有关规定,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请公司就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一)公司及股东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

(1)关于公司历史上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实施,已于2007年3月16日失效)第8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实施)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第19项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第一款,即,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经公司确认,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陶板幕墙、立方陶和劈开砖的生产、开发和销售,故此,公司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4620513B)及本所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31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公司股东为香港新嘉理及无锡众享,其中香港新嘉理持股85.9%,无锡众享持股14.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5%。

因此,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新嘉理股份作为外资比例高于25%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历史上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符合上述税收法律规定。

(2)关于香港新嘉理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发布、实施)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发布、实施)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新嘉理股份2011年9月以2010年末未分配利润1,040.005万港元转增注册资本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司提供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公司已于2014年9月9日代扣代缴了股东香港新嘉理因该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剩余企业所得税81,568.02元已在应交税费科目列入,目前公司正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3)关于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所得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2006年8月21日发布、实施)第十条规定,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根据上述规定,新嘉理股份利润分配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

2015年8月12日,新嘉理有限召开董事会,决议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5,686,837.43元进行分配,将其中的人民币15,000,000.00元以即时汇率折算港币对香港新嘉理进行分配,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0,686,837.43元。2015年8月14日,新嘉理有限代扣代缴香港新嘉理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人民币75,000元;2015年8月18日,新嘉理有限代扣代缴香港新嘉理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人民币675,000元。截至2015年8月18日,新嘉理有限代扣代缴完毕香港新嘉理分配利润的企业所得税人民币750,000元。

(4)关于公司股东在新嘉理股份整体变更时的所得税问题

2016年2月26日,新嘉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决定公司整体变更的基准日为2015年10月31日,由全体2名股东作为发起人,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82,125,486.83元,整体变更后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6,830万元(每股面值1元,折合股份6,830万股),由新嘉理有限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截至2015年10月31日新嘉理有限的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68,253,089.30元、资本公积20,054.65元、盈余公积7,440,051.20元、未分配利润6,412,291.68元)认购。

2016年3月31日,新嘉理股份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苏府资字[2003]49564号)。2016年4月15日,新嘉理股份办理完成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针对新嘉理股份整体变更,公司股东香港新嘉理需按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款为2,014.81元。目前公司正在办理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公司股东无锡众享无需就该事项单独纳税,无锡众享根据其经营所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进行税务申报。

(5)关于公司的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享有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14年8月5日通过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432000633),有效期为3年。此外,公司已于2016年4月22日向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申请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且获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新嘉理股份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新嘉理股份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5)关于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及宜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嘉理股份及其股东税收缴纳情况符合我国税收有关规定。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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