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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税讯】永辉超市:生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西部多子公司适用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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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9 12:19: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永辉超市:生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西部多子公司适用所得税优惠税率


永辉超市(601933.SH)曾在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年报中披露税收优惠情况,主要为蔬菜、鲜活肉蛋等生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及西部多子公司适用所得税优惠税率。梳理如下:

1.增值税优惠: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2.所得税优惠:1)、重庆、贵州、陕西、四川、成都等超市子公司及永辉物流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2016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2)、子公司福建永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产自销农产品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永辉超市2016年年度报告》【2017.03.31】详细披露如下:



其他说明:福建永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外购商品销售所得税按 25%的税率征收。

2. 税收优惠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 号),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的规定,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永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永辉物流有限公司 2016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六条规定,子公司福建永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外购商品销售所得税按 25%的税率征收。

大力税手注:永辉超市曾于2016年12月30日公告将电子商务子公司迁址到西部,子公司永辉云商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现已从福建省福州开发区迁至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资料来源:《永辉超市关于子公司迁址的公告》【2016.12.30】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6-12-30/601933_20161230_1.pdf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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