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08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税讯】欣天科技:符合深圳特区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虽...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5 23:2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欣天科技:符合深圳特区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虽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且性质变化时不满十年,亦无需补缴已享受所得税优惠



欣天科技(300615.SZ)曾于2017年1月25日的招股书披露,其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2006年和2007年免征、2008年至2010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2011年变更为内资企业身份时虽不满十年经营期、但属于深圳特区生产性企业、适用深府[1988]232号文“两免三减半”的情形,且已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因此,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会因公司性质的变化而受影响,公司无需补缴2006年和2007年免征、2008年至2010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时,提示“深府[1988]232号文是深圳市政府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法规,因此,公司因享受上述优惠而少缴的税款理论上还是存在被追缴的可能。”若因该事项被追缴税款,将由自然人股东承担(在2017年10月25日发布的三季报中披露、附后)。




1、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虽不满十年经营期但无需补缴税款的原因:《欣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17-01-25]详细披露:

十、企业所得税优惠额被追缴的风险

公司于2005年5月成立时为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司自2006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6年3月20日出具的“深国税南减免[2006]007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公司系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因此,公司2006年-2010年享受两免三年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身份。

2006年-2010年公司实际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的具体金额如下:



2013年12月,经公司向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并申请其协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公司2006年-2010年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合法性,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1月出具“深国税函[2014]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复函》: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公司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2006年、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至2010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变更为内资企业时,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补缴2006年和2007年免征、2008年至2010年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而根据深府[1988]23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6-2010年,结合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公司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作为深圳特区生产性企业适用深府[1988]232号文中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应当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金额均相同,因此,若按深府[1988]232号文之规定,公司则不需补缴2006-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深圳市国税局于2014年1月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复函》确认公司2006年、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至20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8月1日出具了“深国税函[2016]363号”《关于确认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合法性问题的复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2号)的文件精神,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2006年3月20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深国税南减免[2006]0073号)继续有效”。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以及前述两份复函,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会因公司性质的变化而受影响,公司无需补缴2006年和2007年免征、2008年至2010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需要指出的是,深府[1988]232号文是深圳市政府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法规,因此,公司因享受上述优惠而少缴的税款理论上还是存在被追缴的可能。

2.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追缴风险由自然人股东承诺承担:《欣天科技: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7.10.26】披露: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人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承诺:实际控制人石伟平、薛枫就发行人2006年-2010年所得税优惠问题承诺如下:“发行人若因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而被追缴2006年-2010年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或者承担其他经济损失的,将由实际控制人石伟平、薛枫共同承担,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0 12:34 , Processed in 0.07044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