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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项税种] 【中国税务报】基于企业涉税败诉案例,资深税务律师提醒——以案为镜,提升税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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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8 23:48: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于企业涉税败诉案例,资深税务律师提醒——以案为镜,提升税务处理合规性


本报记者 崔荣春


编者按 近年来,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企业败诉的案例不在少数。资深税务律师刘兵分析,企业败诉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很普遍的原因,就是企业自身税务处理合规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税收法规理解不准确,二是面对行政处罚不理性,三是证据支撑材料不完备。

A  税收法规理解不准确

涉税诉讼案件不仅涉及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更与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其他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密切相关。对税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不准确,是企业在涉税诉讼中败诉的首要原因。资深税务律师刘兵告诉记者,一起企业因提供不当纳税担保而败诉的案例,就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

H省税务局稽查局对H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国托公司)以前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稽查局向H国托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此后,H国托公司向稽查局递交《纳税担保申请》,称在目前情况下,无法以现金方式缴纳所欠税款,拟用其现开发建设的“八里银海”项目的六号楼提供纳税担保。稽查局于同月向H国托公司作出复函,称“八里银海”项目已被查封,其提供的纳税担保抵押物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其提出的纳税担保申请。

后来,H国托公司向稽查局提交了第二份《纳税担保申请》,并附有一份H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H市发改委)向H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源公司)作出的《项目结算告知函》,请求以美源公司垫资建设的某景观工程结算款为其提供税务担保,以便其对上述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H国托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决定是维持稽查局作出的决定。H国托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也以败诉告终。

这起案件中,税企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已被依法查封的财产,能否再抵押进行纳税担保。刘兵分析,H国托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八里银海”项目中的第六号楼作为抵押担保物,向稽查局提出纳税担保申请,而“八里银海”项目此前已被稽查局全部查封,至该公司提出纳税担保申请时,整体项目仍处于被查封状态。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抵押进行纳税担保。据此,H国托公司拟提供担保的第六号楼不得用于抵押进行纳税担保。

税企争议的另外一个焦点,是《项目结算告知函》是否能作为纳税质押的权利凭证。刘兵分析,H市发改委出具给美源公司的《项目结算告知函》虽然明确了工程结算造价,但已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欠的工程款数额不明,是否已具备付款条件、应付款时间亦不明确。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美源公司确定的到期债权或应收账款,《项目结算告知函》所载结算款,不属于《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的可以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

翻开刘兵主编的《企业涉税败诉案例解析》一书,记者看到,从大量企业涉税败诉案件中筛选出的15个典型案例中,近半数案例的企业败诉症结都在于对税收规定的理解出现偏差,包括白条收据能否税前扣除、所得税征收方式能否调整、未取得当期发票如何税前扣除、当期收入如何确认以及税款追征期如何理解等。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表示,纳税人对税法理解不准确从而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多缴税款可以依法申请退税,而少缴税款则会面临补税的风险,严重者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故意少缴税款,从而产生纳税争议。为避免上述争议的产生,施志群建议企业,要注意政策法规的效力位阶问题和合法性问题,同时掌握税务机关的解释口径,从而建立起自身对于主要政策法规的认知体系,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

B  面对行政处罚不理性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在面对纳税检查的时候,总是表现出不理性的一面。而不理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对自身税务处理的合规程度不自信。“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越高,自信程度就越高。”刘兵说。

D县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以D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建安公司)涉嫌税收违法为由立案检查。此后,稽查局3次送达相关税务文书,要求D建安公司提供资料,并告知拒不提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D建安公司以账簿、凭证等资料被盗抢丢失为由一直未提供,也没有提供上述资料被盗抢的证据。

稽查局认为,D建安公司以此阻挠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属于情节严重的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除了要求其补税并交纳罚款外,对D建安公司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给予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D建安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一审法院维持了稽查局的处罚决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企业败诉。

刘兵告诉记者,对于税务检查,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上述案例中,稽查局前后3次下达文书要求D建安公司提交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D建安公司逾期仍未提交,也未提交任何资料被盗抢丢失的证据。稽查局由此认定,D建安公司的行为属于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并且情节严重,并对D建安公司进行罚款并无不当。在此情况下,D建安公司仍然选择对簿公堂,就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刘兵分析,我国各地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行为进行罚款的标准不一,能否限期改正、一定期限内多次违法、违法行为性质或方式的恶劣程度等,都可能成为认定是否应当处罚及处罚幅度的依据。因此,企业在面对税务机关的处罚时,应该首先审视自身税务处理的合规性,而不是“意气用事”。

对于上述案例,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强认为,D建安公司之所以不理性地作出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违法行为,根源在于企业税法遵从意识弱、对自身应负担的法定税收合规义务不知晓。在此类案件中,企业作为纳税人,不仅负有接受税务机关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法定义务,而且在出现无法提供涉税资料的情况下,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

王强认为,预防税务处罚的核心是实现税务合规。因此,企业要学税法、懂税法、知义务,秉持敬畏税法态度,增强税法遵从意识,依法履行各项义务,提高企业经营的税收合规程度。

C  证据支撑材料不完备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必要的诉讼材料,材料越详细、越完备,法院的审查工作就会越全面、高效,当事人就越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保障。实践中,不少企业往往因为诉讼基本证据支撑材料不够完备、相关证明材料不够充分而败诉。“根本原因,还是这些企业税务处理本身不合规。”刘兵说。

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公允、低价转让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在实践操作中容易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并可能进一步引发诉讼风险。

Z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远大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以前年度涉税情况立案检查,认定海运公司通过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公司3500万元款项,通过账外账汇入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后以股东增资形式转入公司账户。

海运公司认为,对该笔款项股东个人并没有取得实际收益,该公司当时也没有分红和盈利的基础,如此操作是为了取得贷款。稽查局认为,这3500万元是公司资金,转至股东个人账户后又转入公司账户作为股东增资款,且没有列入公司应收账款,则股东个人权益增加,认定海运公司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存在违法行为。对于稽查局作出的“按规定补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后续的一审、二审程序均予以支持。

刘兵分析,海运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及行政诉讼期间,都不能提供这3500万元是股东有偿取得或者将该笔款项列入公司应收款账目的证据,没有报送证明股权转让具有合理性的有效证据。

税务行政诉讼涉及行政法律法规、税法、会计、审计等多方面的政策法规,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使得税务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琳表示,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完全不提供证据。除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赔偿等案件中法定由企业举证外,企业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有利于推翻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

“遗憾的是,很多企业更加重视交易是否可以顺利完成,税法意识不强。”赵琳告诉记者,比如,企业在设计交易结构时,没有考虑税收因素或者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有意违反税法,造成交易在税法上不规范,发生税务争议时自然无法提供有利证据。也有企业认为交易完成就达成了目标,忽视税法规定的后续资料保存义务,事后对真实发生的事实也无法提供证据佐证等。“避免因这类原因败诉,企业首先要从主观上增强税法意识,重视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及相关的证据资料。”赵琳说。


涉税败诉案例分析很有必要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骏:企业涉税败诉案例分析是个非常独到的视角。从专业出发,剖析得失成败的关键要素,能够帮企业找到一把打开税企争议正确处理之门的“金钥匙”。

◎碧桂园集团财务资金中心副总经理 赵善伟:在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深入了解典型涉税败诉案例,找到带有普遍意义的涉税法律问题及相关信息,了解涉税争议风险,增强涉税风险防控意识,并且在遇到涉税争议时,找到积极的应对措施。

◎上海电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黄国俊: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纳税人涉税法治意识的增强,征纳双方的涉税争议与诉讼也越来越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企业败诉的不在少数。因此,通过以往的案例分析,研究企业败诉的深层次原因很有必要。

◎当代置业(中国)有限公司税收核算专业总监 郭宇轩:由于法规不断更新变化和经济业务不断变革,税务管理人员对税收政策把握的不确定性在增加。加之企业本身的过度筹划等原因,税企争议不可避免。一旦出现争议,由于对税收法律知识和程序缺乏正确的理解,企业在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中败诉的概率很大。

◎宁波掌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魏国贞:关注并深度剖析企业涉税败诉案例,将为企业合规的税务处理提供有益参考。

◎喜来特厨卫电器(中山)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爱民:在实践中,企业应注重将税收知识巧妙地与典型税收争议案件融合,探究合规涉税处理的原则和技巧,这对企业防范涉税败诉风险很有帮助。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兼财务总监 连鹏:从企业的角度出发,通过实例阐述合规税务处理的具体要求,是研习税法的好方法,非常适合集团型企业借鉴。

解决专业问题,需要专业方式


武雪君


专业的问题,必须由专业的人员,通过专业的方式来解决。涉税诉讼案件专业性强,实践表明,企业在发生税企争议时或在涉税诉讼阶段,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专业帮助,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J企业在L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竞得被执行人Q企业所有的房产,并与L市人民法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拍卖标的物的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但J企业未依约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向Q企业追征税款,Q企业认为依约不应由其缴纳,于是拒绝缴纳。税务机关多次联络无果,遂对Q企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Q企业既缺乏法律知识,又没有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案,最终遭到税务处罚。合同双方约定由买受人承担一切税费,变更的是缴税资金的来源,系税收之债民事责任的变更,但无法变更我国税法明确规定的纳税主体。税务机关追缴主体并无错误,Q企业可以在按期缴纳税款的同时,向J企业主张违约责任。这样既配合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款征收,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个例子。L市税务局稽查局对B企业涉税案件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稽查局按照审理意见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依规送达执行。企业以“涉税案件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应由L市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为由,拒绝提供纳税担保。

企业聘请的税务律师知悉后出具法律意见书,表示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意见书,经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稽查局,稽查局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并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据上,L市稽查局作为出具文书主体无误,建议企业立即依法提供纳税担保,避免企业不在期限内提供纳税担保,导致无法对涉税争议进行行政复议。

税务律师的一纸意见,化解了一场税企争议。寻求专业人员提供涉税服务,可有效避免企业走向认识误区,导致错失处理良机,进一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作者系税务律师)

建立内控体系,争议或可避免


本报记者 崔荣春


从大量企业涉税败诉的案例看,最终选择对簿公堂的企业,自身的税务处理其实并不合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就可能在第一时间对自身的税务合规情况给出更加客观、理性的评估,很多税企争议就很有可能因此避免了。

L企业没有建立内部涉税风控体系,在某一阶段,因采购物资量大而造成资金紧张,不能及时缴纳大额税款。税务机关限期追缴,但企业未加重视,仅表示自身困难,希望税务机关予以宽限。后来,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了立即解缴该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其实,税收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形,若企业有内部风控体系,事前协调留存企业缴纳税款资金,或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及时依法申请延期缴纳,都可以避免此类违规处罚。

相比之下,G企业的境遇就截然不同,差别就在于G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

G企业建立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纳税评估制度、企业合同管理全过程税务审阅制度、企业纳税管理组织与管理职责制度、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接收与更新制度、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制度、企业应纳税种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制度、企业纳税风险评估制度、企业税务稽查与检查应对制度、企业税企争议协调与处理制度等。

在上述制度的基础上,G企业还建立了经济管理行为事先纳税评估、正确纳税申报、纳税风险自查、应对税务机关稽查和检查的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体系。由于建立了完善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G企业总是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具体税务处理的不足,并在税务机关的帮助下及时纠正,税务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税企争议得到了及时解决。值得一提的是,因实现了长期合规、健康发展,G企业2017年被评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并享受到税务机关给予A级纳税人的所有待遇。

基于此,资深税务律师刘兵建议,企业可从内部环境控制、税务风险识别、涉税风险分析评估、税务风险防控、获取准确信息、建立有效沟通、落实监督与改进等方面着手,建立税务风险内控制度体系,并使税务内控制度和财务内控制度等企业其他内控体系、制度相协调。这样,就可以实现加强税务风险管控、提高税法遵从度,做好事前税务规划、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做好税企争议沟通解释的良好局面,企业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可以对企业经营全过程进行系统审阅和合理规划。在处理相关涉税风险时,能够做到有制度可依、有内部程序可走,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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