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原因
| 作用对象
|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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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理不善
| 货物
| 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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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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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烂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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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法律法规
| 货物或者不动产
| 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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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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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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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理解:
1、目前增值税法规规定只有两个原因“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形成的损失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2、但并不是所有由于“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原因形成的损失都是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3、只有货物和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符合条件的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非正常损失,劳务和服务只能依附于有形资产上。
4、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形成的损失,只有三种情形“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才符合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他情形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5、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和不动产形成的损失,只有“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才符合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他情形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三、总局及各地方答疑:
(一)抗疫期间答疑:
【江西税务】我是一家餐饮企业,春节前购买了部分食材,准备给预定的酒席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的部分新鲜食材已经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因疫情停业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如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安徽税务】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注: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餐饮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畴,正常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当然也可以选择不享受。)
(二)抗疫之前明确事项:
1、建筑企业在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完工后被拆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这是由于行业特点所造成的,食材不易保管。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企业所得税扣除规定:
【深圳税务】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作为餐饮企业,只要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