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赠送礼品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8-04-28 09:54收 藏| 打 印| A+| A-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近期对多个服务业企业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相关企业在开展大型庆典活动期间向观众赠送礼品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稽查局最终作出责令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处以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经查,由于企业赠送的是价值不高的小礼品,企业财务人员疏忽大意,未能意识到企业也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经过检查人员耐心的纳税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认识到该种情形下也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表示将按规定补扣缴税款、交纳罚款。
税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类案件中,企业在大型庆典等活动中向观众赠送礼品,该礼品即属于观众的“其他所得”,应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由于疏忽大意未意识到其负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未代扣代缴此项税款,造成应扣未扣该项个人所得税的事实,税务机关除责令企业补代扣代缴该项税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了税务行政处罚。
当前,服务行业经常利用展会、庆典等活动推销相关产品及服务、扩大品牌影响力,部分企业会在活动过程中向观众赠送礼品。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在相关推广活动中应严格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避免产生税收违法风险。
http://www.szds.gov.cn/newszds/jcal/201805/9e1a1864899a44a6ae032d30cf0521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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