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稽查局向上诉人的下游企业所在的国家税务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下游企业进而要求上诉人补缴税款额,法院判定《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上述纳税争议规定的范围,不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6行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清县山城镇翠眉村(东大路)(万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845226583。
法定代表人:陈锦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瑞,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因诉福建省南靖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行为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行初146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上诉称,1、《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不属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所述的纳税争议规定的范围,不适用纳税争议需要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2、《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具有对外行政效力,是一种单独的行政行为,不依附于任何行政行为就可以发生对外效力。上诉人的下游企业是根据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下游企业所在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要求上诉人补缴税款额,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外发布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造成上诉人利益受到损害,导致上诉人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到上诉人的社会信誉;3、起诉权不是胜诉权,应尊重上诉人的起诉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行初146号行政裁定,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上诉人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所诉的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上诉人的下游企业所在的国家税务局发出的,上诉人的下游企业根据上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要求上诉人补缴税款额,故上诉人与上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所诉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上诉人所诉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不属于上述纳税争议规定的范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关于纳税争议需要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行初146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洪丽萍
审判员 易惠莲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艺云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597&aid=122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