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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 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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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9 21:52: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现予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579483/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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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9 21:53:56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以下简称《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烟叶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烟叶税法》规定,税务总局对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发布,同时取消了《烟叶收购情况表》。

  二、调整内容

  对比《烟叶税暂行条例》,《烟叶税法》在内容上未作实质性改动,所以此次申报资料只涉及文字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金额”调整为“烟叶收购价款总额”。

  二、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购买金额”一栏。

  三、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应入库税额”调整为“本期应补(退)税额”。

  四、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声明”和“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调整为“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五、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代理人身份证号”一栏。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357941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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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9 21:57:17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财税【2018】75号文对第三条价款总额的解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注解:按照烟叶税法第三条规定,烟叶税的税基是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这个价款既包括实际支付的收购价款,也包括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但是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并不完全据实计入价款总额,而是统一按照收购价款的10%计算。据此,烟叶税计税依据=收购价款×(1+10%)。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第九条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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