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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张钦光】以案说法:小规模纳税人因稽查补税,补报年度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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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00:11: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案说法】小规模纳税人因稽查补税,补报年度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标准,应如何申报纳税?


原创 2018-01-08 张钦光 钦光财税干货铺


案例:

济南市某区一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医疗耗材,增值税按月申报。

该纳税人2016年度、2017年度自行申报销售额分别为62万元、75万元,且期间任一连续12个月申报的销售额均未超过80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2017年12月,该纳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查出存在发票套开问题,其中2016年度通过套开发票,隐匿收入120余万元;2017年度通过套开发票,隐匿收入200余万元。

2018年1月5日,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的偷漏税事件下达处罚决定书,做出补缴税金、处以0.5倍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罚,要求该纳税人15日内结清相应涉税事项。

问题:

纳税人处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需要还原出2016年度和2017年度相应月份的查补销售金额进行补申报,这样的话,该纳税人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销售额就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标准,问题是:

1、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标准是否含稽查查补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补报的查补销售额是否应计入其相应业务所属月份。如果需要,那么补报过程中,一旦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标准,其后的销售额是否要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征缴?

3、该纳税人补报查补销售额后,2018年1月的收入是否仍然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4、该纳税人应该什么时间主动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

解答:

1、2010年4月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2号,本文件已作废)  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2017年12月29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4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因此,新旧文件都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标准包含稽查查补销售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11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回复: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可知,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稽查原因,需要补申报查补销售额、补缴税金,还原回查补收入发生的当月申报,只是为了还原业务本质,正常计算收取滞纳金。其申报的销售额,是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而不是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该纳税人在2018年1月份申报查补销售额,缴纳查补税款,该部分销售额应该计入2018年1月份,不存在纳税人因为补报查补销售额过程中,出现连续12个月的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标准后,其后的收入要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增值税征缴的问题。

3、根据上述分析,由于该纳税人补报的查补销售额计入2018年1月份,之前的销售额并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标准,因此,该纳税人2018年1月仍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2018年1月实现的销售仍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开具发票,计算应纳税额。

4、该纳税人补报的查补销售额320余万元计入2018年1月份,其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标准。纳税人应在2018年2月完成对2018年1月实现的销售额的申报工作后,主动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

2018年2月1日生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7]576号)规定:纳税人2018年1月销售额所属申报期为2018年2月1日--2018年2月22日,。

因此,纳税人应该在2018年2月23日-2018年3月9号这个时间段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

同时,43号令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因此,该纳税人如果在2018年2月23日-2018年2月28日期间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其可以选择2018年2月或者2018年3月转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如果在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9日期间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其可以选择2018年3月或者2018年4月转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2018年2月23日-2018年3月9号)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2018年3月10日-2018年3月14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2018年3月15日-2018年3月19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即2018年4月)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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