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税讯】中交疏浚:拟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含)的可续期公司债,依准则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核算,并按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规定,公司对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做税前扣除,故投资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无需纳税
中交疏浚(集团)(20疏浚Y1,175596)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公司债募集说明,披露拟于2020年12月25日发行的总额不超30亿元(含)的可续期公司债“20疏浚Y1”,会计核算上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根据公告2019年第64号、本次永续债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疏浚Y1175596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2020.12.23】详细披露如下: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批准情况
本次债券发行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书面表决通过。
发行人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0]3495号)。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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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会计处理:本期债券设置递延支付利息权,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13、税务处理: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一条,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企业所得税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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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发行首日: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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