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华安鑫创: 曾在2017年初计划启动境内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突击补缴了2014-2016年税款滞纳金共计903.65万元,其中本部补缴所得税502.37万元,系因调增未开票收入及2015和2016年研发指标未达标而放弃适用高新税率所致
华安鑫创(300928.SZ)2020年12月22日发布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曾在2017年初计划启动境内上市,突击补缴了2014-2016年税款滞纳金共计903.65万元。其中1)、华安鑫创补缴2014-2016年所得税共计502.37万元,主要原因为调增2014-2016年未开票货品收入以及 2015-2016 年研发费用占比未达标、放弃适用15%的优惠税率所致。2)、子公司北京华安科技补缴2015-2016年增值税242.1万元,主要系对京瓷个人卡收款对应的收入补缴增值税所致。
缴纳主体 | | | | | | | | | | | | | | | | 1)已出库经签收但未开票货品,按权责发生制调增报告期外年度利润;2)2015年和2016年研发费用占比未达标,谨慎考虑放弃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 | | | | | | | | | | | | | 调增2015年及2016年京瓷个人卡收款对应的收入 | | | | | | | | | | | |
| 滞纳金 | | | | |
| 总计(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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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招股书、大力税手整理
《华安鑫创 3009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20.12.22】详细披露如下:
2017 年度,发行人因追溯调整财务报表所缴纳的滞纳金、对应补缴的税款及对应期间如下:
2017 年,审计机构进场后发行人对母公司华安鑫创及子公司北京华安科技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并自查补报了对应期间的税款,对上述补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未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2016 年和 2017 年发行人还分别缴纳了 5.58 万元和 0.17 万元滞纳金,主要对应母公司补缴的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单独征收滞纳金不属于“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列举的“行政处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一种征税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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