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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 财会〔2017〕22号文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对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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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6 19:5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会〔2017〕22号文:《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

来源:致同 作者:致同 人气:339 发布时间:2018-01-05

摘要: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 14)。 新CAS 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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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 14)。

  新CAS 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致同研究之新收入准则系列解读,内容包括:准则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与披露,以及实施新准则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业等行业的影响分析等。

  本期主要解读新CAS 14对建筑施工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建造活动是否为单项履约义务

  新CAS 14要求企业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由于承建活动的综合性,建造承包商属于提供重大整合服务,合同中的商品及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在此情况下,该建造活动应该被视作只包含一项履约义务。

  为了将建造合同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核算,企业需要证明和判断建造合同的不同要素之间高度关联,并且企业履行重大的整合服务。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各要素之间有相互关联性,则可能需要分多项履约义务来确认收入。

  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对于建造合同最显著的变更是,在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当一项安排符合建造合同定义时,即要求在完工比例的基础上确认收入和利润。在新CAS 14下,仅当需强制执行的合同权利及义务符合特定标准时才允许按进度确认收入。对建造合同自动按进度确认收入的权利已不存在。

  根据新CAS 14的要求,企业应在其履行履约义务,即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确认收入。若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标准,则企业应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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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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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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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td]1[/td][td]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td][td]常规或经常性的服务。[/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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