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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关于处置子公司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评估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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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9 00:2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

请教陈版:

如问题所言,当处置部分股权丧失控制权时,对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是否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人觉得并不需要,理由是: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如果未来没有再打算出售剩余股权的意图的话,虽然不能控制其合联营企业分会股利,但是股利毕竟是免税的,所以应该是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所以不应该确认。

      但是,我的同事认为,这部分公允价值的溢价,未来会通过权益法对被投资公司实现的盈利的公允价值调整来逐步消化掉,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会不断的转回。但是我并未认同,首先,权益法本身确认的投资收益不管是否经过公允价值调整,都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其次,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基于自身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而不能考虑这种权益法调整(一种去考虑别的公司资产负债计税基础差异的转回的角度)去思考。




chenyiwei:


你的意见基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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