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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小颖言税】判例分析:百花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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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4 23:3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颖言税】判例分析:百花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原创 2017-10-23 萨沙 小颖言税


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对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文荣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告单位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25份计6546万余元,用于抵扣税款9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文荣、黄艳分别是被告单位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也认定由于受票单位重庆晨松医药有限公司已经向重庆市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共计33895965.64元(其中罚款10869085.04元),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事实,依法对被告单位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文荣、黄艳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依法对被告单位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黄文荣、黄艳不区分主犯和从犯分别处以判三缓四和判三缓三的处罚。

二、本案为何不区分主从犯?

本案中被告单位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作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犯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分布行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所以本案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文荣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艳不区分主从犯,但是应当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本案也是给各位在单位从事财会业务的人员提个醒,虽然现在很多虚开案件都是单位犯罪,而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般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是财会人员往往都会参与其中,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且单位犯罪可以不区分主犯、从犯,虽然你可能受到了单位负责人的指使而参与犯罪,但是并不意味着你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比指使你的单位主管人员轻多少。

三、量刑是否合法?

本案中,被告单位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25份计6546万余元,用于抵扣税款911万余元。按照《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发[1996]30号)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应当认定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同时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文荣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艳均存在自首情节,认为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法院结合下游受票单位已经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事实,认为可以对单位进行从轻处罚。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院既然认定为本案虚开数额巨大,量刑中也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单位处40万元的罚金,符合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的量刑幅度。当然即使是考虑了从轻的因素,这个判决在量刑幅度内也是较高的。

同时法院对被告人黄文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黄艳犯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对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

本案中,按照虚开数额巨大这一情节对应的量刑幅度,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考虑了减轻的因素,下降一个法定刑,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至于为啥只处三年有期徒刑呢?因为按照刑法第72条的规定,只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够同时适用缓刑,要是有期徒刑判高了,缓刑就没戏啦。个中缘由,在此不做猜测。

综合起来看,其实本案的处罚是较轻的。

对单位处40万元的罚金,本身就不算重。按照现在物价水平,40万元在北上广连个厕所都买不起,单位负担起来一点感觉都没有;对于个人来说,无论是判三缓三,还是判三缓四,只要表现的好,一样不用实际服刑。

附:判例原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集团无货物交易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25份计6546万余元,用于抵扣税款9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单位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副经理均被追究刑事责任: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文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及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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