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特发服务:公司前身设立后设立后存在国有股权平价划转和无偿划转,因股东均为法人身份,涉及平价转让及无偿转让事项均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发服务(300917.SZ)于2020年12月2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前身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特发物业)设立于 1993 年,设立后存在国有股权平价划转和无偿划转,因股东均为法人身份,涉及平价转让及无偿转让事项均不涉及所得税事项。原股东深圳市特发发展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退出股权溢价(2.1元/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书112万元。
往期发行人股权划转涉税事项如下:
股权转让 /股权划转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平价划转,股东就本次划转未产生所得,不涉及所得税缴纳事项。 | | | | | 平价划转,股东就本次划转未产生所得,不涉及所得税缴纳事项。 | | | | | | | 无偿划转,股东就本次划转未产生所得,不涉及所得税缴纳事项。 | | | | | | 无偿划转,股东就本次划转未产生所得,不涉及所得税缴纳事项。 | | | | | | | 深圳市特发发展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 | | |
资料来源:法律意见书,原股东深圳市特发发展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退出),现更名为深圳市特发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大力税手注: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特发物业)设立于 1993 年,由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出资设立,设立后存在两次国有股权划转,一次增资和一次股权转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共计 4 名,均为法人股东,其基本情况:
《特发服务 30091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0.12.2】详细披露如下:
《反馈意见》问题 5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企业登记档案、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及所得税缴纳凭证,取得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无违规证明。 经核查,发行人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各股东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如下:
1. 历次股权转让/股权划转时各股东的缴纳所得税情况
2.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股利分配时各股东的缴纳所得税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股东均为法人股东,且发行人历史上的股东亦均为法人股东。据此,发行人法人股东在股改及股利分配时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过程中,需缴纳所得税的,法人股东均已依法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股东所得税缴纳情况合法合规,不存在税收征收的相关法律风险。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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