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通源环境:固废处理及环境修复业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及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其中“三免三减半”半优惠涉及一个垃圾填埋运营总承包服务项目、3家子公司和2家分公司
通源环境(688679.SH)于2020年12月4日发布公告,披露固废处理及环境修复业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及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其中三免三减半优惠涉及一个垃圾填埋运营总承包服务项目、3家子公司和2家分公司。
1)、增值税即征即退。依照财税〔2015〕78号,各主体对满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按项目享受。财税〔2009〕166号文件及财税〔2012〕10号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淮北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管理总承包服务项目,自2019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按主体享受。依照财税〔2009〕166号,凯里通源、通源环境之六安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三免三减半,2017年-201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年至2020年1-6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贺州通源企业所得税适用三免三减半,2017年-201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0年1-6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淮北通源企业所得税适用三免三减半,201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度至2020年1-6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源环境之宿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三免三减半,201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至2020年1-6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力税手注:通源环境是一家专注于固废污染阻隔修复、固废处理处置和水环境修复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通源环境68867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2020.12.4】详细披露如下:
(二)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经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取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号GF201534000099,有效期三年。2018年10月26日经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取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号GR201834001734,有效期三年。报告期内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及财税〔2009〕166号文件及财税〔2012〕10号)文件中所公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淮北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管理总承包服务项目,自2019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凯里通源、通源环境之六安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三免三减半,2017年-201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年至2020年1-6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贺州通源企业所得税适用三免三减半,2017年-201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0年1-6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淮北通源企业所得税适用三免三减半,201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度至2020年1-6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源环境之宿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三免三减半,201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至2020年1-6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央兴橡塑采用核定征收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5%)×25%(所得税率)×(1-60%)(减免税额)。
……
(七)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增值税方面,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公司及子公司的资源综合利用业务收入按照17%、16%和13%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税收优惠。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金额分别是472.51万元、865.69万元、1,126.71万元和454.21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67%、13.67%、11.45%和14.64%。如果未来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或公司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公司或子公司不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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