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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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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8 10:36: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6日                字 体:【大 中 小】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上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http://pub.jsds.gov.cn/art/2017/9/6/art_3561_856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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