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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 证监会: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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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8-3 21:43 编辑

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原文发布日期:2018年8月3日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截至2018年4月30日,沪深两市已上市的3,531家公司(其中A股3,513家),除康达尔、山东地矿、*ST华泽、凯迪生态、千山药机、抚顺特钢、中毅达、美都能源、*ST上普9家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外,其余3,522家均按期披露了经审计的2017年年度报告。按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124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17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36家被出具保留意见、71家被出具带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798家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审阅中重点关注了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合并、收入确认、政府补助、金融工具、资产减值、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财务信息披露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对年报审阅发现问题所反映出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执业问题予以关注,形成本监管报告。
年报审阅过程中,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了6份年报会计监管简报,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存在的问题179项,涉及138 家上市公司。同时,证监会会计部通过问询沪深交易所、建议专项核查等方式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向有关各方传递关于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和审计规范等方面的监管标准。

一、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问题

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公司存在执行会计准则不到位、会计专业判断不合理、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一)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问题

2014年新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明确了以控制原则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整体上,上市公司能够掌握和运用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仍存在合并范围判断不恰当的问题。此外,在处置子公司股权、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编制等方面也存在执行偏差或不到位的情况。

1.对合并范围的判断

(1)对结构化主体控制的判断

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管理和投资结构化主体的交易较为常见。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结合各项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对相关结构化主体具有控制。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控制时,容易忽视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其他方是否享有实质性权力等因素。例如,个别上市公司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购基金),并认购其全部劣后级份额,将其分类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合伙协议,上市公司对合伙企业优先级份额本金及固定收益承担保证义务,优先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享有席位,优先级合伙人委派的决策委员对拟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考虑到合伙协议对优先、劣后级的设置以及上市公司对优先级退出本金和收益做出的保证安排,优先级合伙人实质上享有固定回报,并不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其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存在一票否决权安排,实质上应视为一种保障资金安全的保护性权利。上市公司享有合伙企业所有剩余的可变收益、承担全部亏损风险,同时从设立目的分析,如合伙企业是为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设立的,上市公司相较其他投资方有更强的动机和意图主导合伙企业的相关投资活动以影响其回报,即上市公司对此合伙企业具有控制,应当予以合并。

(2)对单独主体的合并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通常合并的是被投资方的整体,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投资方可以将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即“单独主体”)予以合并。单独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通过增资方式成为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并约定增资完成后将该公司原有业务全部剥离给原股东,后续以该公司为平台开展新业务。上市公司取得该公司控股权后对其董事会进行了改选,但认为被投资公司原有业务仍由原股东控制并拟剥离给原股东,因此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上市公司将被投资单位业务进行分割,需要满足会计准则中有关单独主体的认定要求,即所分割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必须与公司其它资产、负债严格分离。但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同一法律主体的资产、负债往往较难满足单独主体的有关要求。在股东之间分割资产、负债的约定尚未通知全部债权人并已获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应将被投资单位分割为两个部分进行部分合并。

(3)涉及一致行动协议的合并判断

上市公司与其他投资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应将被投资公司合并,应当基于“控制”的定义和原则,综合考虑一致行动协议的商业意图,一致行动协议授予上市公司的权力是否明确、完整等因素进行判断。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将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被投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该一致行动协议未明确其他方是否将与被投资公司相关活动相关的表决权完整授予上市公司,协议期间也未明确约定。仅依据该一致行动协议,无法有效判断上市公司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可变回报等的持续性。上市公司不应将此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

2.合并财务报表编制问题

(1)子公司超额亏损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持有子公司51%的股权,该子公司本期出现巨额亏损且资不抵债。上市公司本期合并报表中对于该子公司少数股东承担的当期亏损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的部分,列报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而未按照要求冲减少数股东权益,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未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调减商誉账面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未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变化,不导致合并商誉账面价值发生变化。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未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股权处置比例调减商誉账面价值,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3)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编制不正确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子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购买专项计划全部次级权益及部分优先级权益。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该专项计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却未将子公司对专项计划的投资形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相应负债进行抵销。

(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形式多样、股权结构及交易安排较为复杂,相关会计处理存在一定操作难度。部分上市公司对于企业合并中并购日无形资产的辨认与计量、或有对价等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存在一定问题,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难以充分了解相关并购交易的商业实质及其影响。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在取得控制权日以公允价值计量被购买方所有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包括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各项资产和负债,以及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中原未予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例如内部研发形成的非专利技术等。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大额商誉,其商誉占合并对价的比例高达90%以上。大额商誉形成的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未能充分识别和确认被购买方拥有的无形资产,导致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金额被直接计入商誉。

    2.或有对价相关问题

(1)一般或有对价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合并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后续变动应视其性质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计量应基于标的公司未来业绩预测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予以确定。

年报分析发现,针对附有业绩补偿条款的并购交易,大多数上市公司在确定企业合并成本时未恰当考虑或有对价的影响,在购买日及后续会计期间将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简单计量为零,或在后续结算年度将实际支付或收到的补偿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调整权益。个别公司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不达标时,以收购时的股份发行价格确认和计量应收补偿股份相关金融资产及损益,而未按照应收补偿股份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2)控股股东提供企业合并业绩补偿款

实务中,部分并购交易安排由购买方控股股东对购入标的资产做出业绩承诺。此类安排中,购买方控股股东既不属于购买方也不属于出售方,其对购买方所收购标的资产的业绩进行承诺是基于其与购买方的特殊关系,且使购买方单方面获益。因此,此类补偿安排应当视为权益性交易,购买方应将取得的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交易中,对被收购公司业绩作出承诺,就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额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2017年度被收购公司业绩未达标,上市公司应将预期将自控股股东收取的业绩补偿相关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但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3)出售方支付或收到业绩补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并购交易中出售方收取或支付或有对价的权利或义务属于金融工具,出售方应将此权利或义务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作为交易中的出售方,对于未来应收业绩补偿,未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而是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进行核算,或者未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4)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对价

与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对价应参照企业合并或有对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某公司增资后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将其分类为对联营企业投资。根据增资协议,被投资公司原股东承诺,若被投资公司在约定的期间内业绩未达到承诺标准,则原股东无偿将其所持被投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作为补偿;若被投资公司实际业绩超过承诺标准,则上市公司将其所持被投资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原股东作为奖励。该股权补偿安排应参照企业合并或有对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上市公司仅在报表中披露该事项相关安排而未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5)或有对价披露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多家上市公司未在合并当年披露与企业合并相关的业绩承诺条款,仅在承诺业绩未完成、公司收到出售方补偿时才披露业绩承诺条款;部分上市公司虽然披露业绩承诺条款,但并未在购买日及后续期间披露确定或有对价公允价值所采用的估值方法、关键假设及依据;对于被购买方未实现业绩承诺的情况,多家公司未说明该事项对相关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三)收入相关问题

1.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实务中,企业从事居间服务或代销服务,相关日常活动是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或代销服务以赚取代理佣金,而并非自身买卖商品。企业对此类型服务,仅应将获取的代理佣金确认为收入,除此之外收取的其他款项属于代收款项。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居间或代销业务中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全额确认为收入;部分从事供应链业务的上市公司,将其代理客户采购或销售商品视同自身买卖商品全额核算收入;部分百货类上市公司既有自营业务,又有联营业务,但未恰当区别两类不同业务模式、分别制定不同的收入政策,而是统一采用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

2.收入确认的时点与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满足商品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对于建造合同,在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才可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可以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

年报分析中发现的收入确认和计量问题主要有:一是发出商品相关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提前确认收入。如个别电商类上市公司发出商品,在客户尚未确认收货、商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二是已提供商品和劳务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仍确认收入。如个别上市公司作为施工方,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及相关债权,其中部分债权尚未与客户达成一致、存在争议,相关款项预计很难收回,上市公司将此尚未达成一致的款项确认了收入,不符合准则规定。三是完工进度的估计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如个别上市公司未对合同约定的阶段结算款与完工进度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直接将各阶段收款进度作为完工进度,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款确认各阶段收入。

(四)金融工具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发行及持有的金融工具种类日益繁多,加之金融工具准则本身较为复杂,实务中上市公司执行金融工具准则一直属于问题较多的领域。

1.与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衍生工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附在主合同上的衍生工具,如果可以和主合同分开并能够独立转让,或者具有与主合同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应被视作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被投资单位40%股权,根据协议约定能够向被投资单位派驻2名董事(共5名),且五年后有权要求转让方(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以约定价格回购上市公司持有的被投资单位股权。上市公司将上述投资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实质上取得了两项资产:一是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一项看跌期权。两项资产中前者合同对手方为被投资单位,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后者合同对手方为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应将其单独确认为衍生金融资产。两项资产的合同对手方不同,而上市公司基于很可能行权的判断将两项资产确认为一项其他非流动资产,不符合准则规定。

2.以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金融资产转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负债。当继续涉入方式是提供财务担保方式时,继续涉入资产应当根据转移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负债应当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其中,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指提供担保应收取的费用,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向金融机构转让长期应收款,同时以存款向金融机构提供部分质押担保。对此,上市公司终止确认长期应收款,根据担保金额相应确认了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但计量时未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当企业向金融机构转让应收账款并提供财务担保时,其所收取的转让对价实质是包含了金融资产转移对价和应收取的财务担保费用两个组成部分,其中财务担保费用部分应当予以递延,按照时间比例摊销计入各期收入。上市公司对此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未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导致长期应收款转让年度损益增加,财务担保合同执行期间的损益减少。

3.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终止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取决于金融资产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并且风险与报酬的转移程度是对交易前后风险变动相对值的度量,而非风险本身的绝对值度量。风险与报酬的转移不应仅针对信用风险,还应综合考虑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延期付款风险、外汇风险等。商业承兑汇票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根据我国票据法对追索权的规定,在背书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无追索权的情况下,该类金融资产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背书公司不应终止确认相关资产。

(五)政府补助相关问题

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政府补助与收入的划分原则,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对政府补助在利润表的列报进行调整,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将其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支。三是允许企业采取净额法列报政府补助,尤其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于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的贴息资金,企业应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在执行新政府补助准则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正确区分政府补助与收入。个别公司作为政府工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将自政府取得的价款作为政府补助核算。实际上,公司所取得价款是对其所提供项目建设和运营服务的补偿,本质上是政府支付给公司建设和运营工程项目的对价,应确认为收入而非政府补助。二是将代为收取的来自于政府及各类上级组织的款项作为政府补助。如上级工会组织拨付的工会经费补助等,为公司代收款项,并非给予公司的政府补助。三是个别上市公司将与其日常活动密切相关的技改项目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四是个别上市公司将获得的财政贴息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未按规定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六)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问题

2017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明确规定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和计量方法、划分为终止经营的条件、终止经营损益列报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此外,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用以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执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尚未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经买卖双方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意的拟处置资产,不恰当地作为持有待售资产进行处理;二是将已处置的不构成主要业务的子公司作为终止经营列报;三是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未在当期财务报表可比会计期间信息中将其相应损益调整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四是对于本期出售主要业务构成终止经营的,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相关损益、现金流量及可比期间信息;五是固定资产等生产经营性资产相关处置损益未在资产处置损益项目中列报,仍作为营业外收支列报。

(七)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资产减值是企业运用会计估计与判断的重要领域。上市公司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以及考虑资产减值测试中的影响因素或选择参数等,直接影响其财务报表结果,需要充分披露相关判断依据、计量方法和影响因素等信息。

1.未充分关注资产减值迹象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企业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专用设备闲置、在建工程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或投资的联营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业务等情况下,仍未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并购的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承诺存在较大落差,合并形成的相关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净现金流量可能已远低于原预计金额,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未对商誉或相关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为基础,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恰当确认商誉减值损失。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正确,如个别公司相关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按照其在相关子公司中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确定;另有个别公司将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与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非分摊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3.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金融资产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分组计算确定减值损失。当采用组合法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中,将关联方作为一个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但未说明相关原因;其中个别上市公司应收款项对应的关联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高达90%以上、偿债能力明显不足,但仅由于其为关联方,未对相应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准则规定。部分上市公司对单项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后未计提减值,但未按要求再将相关资产计入组合予以减值测试。

4.利用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调节利润

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利用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调节利润的嫌疑。如个别上市公司通过年底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或比例、变更针对亏损合同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等方式调节利润;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在年底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调增本年利润,或本期集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以便在需要利润时转回,以调节不同会计期间的利润。

5.资产减值披露问题

(1)商誉减值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商誉减值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较为普遍,比如:对期末存在的巨额商誉,未披露任何减值测试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减值测试中使用的增长率、毛利率、折现率等关键参数或假设等重要信息;对当期计提的减值准备披露过于笼统,仅披露是基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等。

(2)其他资产减值信息披露不充分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披露应收款项组合的信用风险特征及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坏账准备计提依据披露不充分或不清晰,未按规定披露应收融资租赁款、预付款项本期坏账准备计提、转回、转销、核销的原因及金额,未披露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以及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等重要信息。

(八)所得税相关问题

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外,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还需要考虑资产收益方式、未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足够用于抵偿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上市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和计量不够谨慎或者相关会计处理考虑的因素不够全面。

1.针对预缴所得税的预售收入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房地产公司和港口物流公司,针对预缴所得税的预售收入,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该部分收入,会计与税法的确认原则一致,未造成企业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公司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递延所得税确认有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除外。因此,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进一步考虑持有意图,如企业拟长期持有该投资,一般不确认所得税影响。同理,对于合并商誉的减值准备,只有未来处置子公司时才可能转回,因此如果没有处置子公司的计划或意图,则不应确认商誉减值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具体区分投资持有意图、是否近期计划出售等因素,直接将分步收购下合并日前所持股权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商誉减值准备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未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

个别上市公司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标的公司,购买日标的公司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远高于原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但公司未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企业合并商誉低估。

4.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递延所得税确认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亦不影响合并报表层面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时,确认了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导致对合并报表资本公积的调整金额错误。

(九)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告1号”),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具体项目和披露要求。部分上市公司未能严格按照规定恰当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或者未充分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相关信息。

1.未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恰当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根据解释性公告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联营企业股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理财产品,并未根据公司经营特征、相关交易和事项发生的频次及性质进行判断,仅以其自身主要经营活动包括投资及投资管理为由,将上述事项对应的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个别上市公司将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按公允价值重估产生的损益,或处置合营公司产生的投资损益,错误地列报为经常性损益。

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按照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采用净额法列报,但未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予以披露。另有个别商业零售业公司将提前终止经营门店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2.与非经性损益相关的披露不充分

根据解释性公告1号,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部分政府补助或解释性公告1号列举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作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十)其他会计处理问题

1.委托开发无形资产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于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中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时,才能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达到预定用途时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将研究开发活动外包给其他方时,应当判断该交易的经济实质是属于公司自主研发还是外购技术;如为自主研发,企业应将相关支出比照自行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处理。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开发,其实质上为公司将自主研发项目外包,公司将预付开发方的款项,在不满足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固定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对于弃置费用,企业应当根据或有事项相关准则规定,按照现值计量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根据当地法规要求,计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保证金并专户存储,但将相应金额计入营业成本和专项储备,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相应进行折旧。

3.债务重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份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对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债权人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日应为债务重组安排生效日(相关债务解除日)。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房产抵偿公司债务,相关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以抵账房产不动产权属登记变更为生效条件。报告期内抵账房产权属登记变更未完成,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确认相关债务重组收益,提前了债务重组日时点,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4.预计负债的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应在其满足相应条件时确认预计负债。对于因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产生的售后保修义务,企业应于销售交易发生时相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企业未决诉讼很可能导致其经济利益流出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企业应当就相应事项确认预计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其售后维修费用在实际发生时予以列支而非在销售交易发生时确认预计负债,同时亦未能对有关售后维修义务在销售时点是否能予以合理估计做出说明。个别上市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起诉,法院一审已判决其败诉,企业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公司仅因二审尚未判决未计提预计负债,缺乏合理性。个别上市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义务金额存在争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公司违反税收规定,并要求补缴税款及罚金,相关纳税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上市公司仅因正在申请上级税务部门复核而未计提预计负债,依据不足。

5.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区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估计变更指的是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期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指的是企业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相关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因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需补缴以前期间税款。确定应缴纳税款的金额涉及会计估计和判断,公司在未具体分析该事项是否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相关补缴金额是否重大的情况下,均将其作为重要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如果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纳税申报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应将此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进行处理,属于重要前期差错的,应追溯调整;如果公司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做出了合理估计,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需要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变更的,应将此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已完成业绩承诺,后因本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导致以前年度业绩未达标,上市公司将业绩补偿相关收益确认在本期。如果上市公司前期已与被收购公司原股东明确约定,在被收购公司业绩承诺未实现时即按照约定金额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且原股东具有支付能力,该情况下公司应将相关事项作为前期差错,具有重要性的,应予追溯调整;如果上市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原股东于发现差错时重新约定补偿事宜,则不应将其作为前期差错,可将相关影响在本期确认。

6.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接受方应将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按投资方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并将投入资产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企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一般应当评估作价。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将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母公司个别报表资本公积,而非处置损益,不符合准则规定。个别上市公司子公司接受投资方以技术出资,未对该技术评估作价,也未对该技术出资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十一)现金流量表披露问题

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为取得1年期银行贷款质押的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等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

2.现金流量表列报分类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对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的情况较为常见:个别公司将非同一控制下并购子公司支付的对价或收到标的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列报;个别公司将收到之前预付购买设备款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而非投资活动现金流。此外,个别公司将收到的新三板挂牌补助和支付的新三板挂牌费用,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由于新三板挂牌并不涉及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的变化,也未购建形成长期资产,企业应将此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示。

3.现金流量表总额/净额列报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除客户代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外,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列报。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发生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往来款、保证金、理财产品等不符合净额列报的现金流量按收支净额予以列示。

(十二)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除上述提及的信息披露问题外,另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会计估计变更信息披露不充分、财务报告文字表述或附注列示存在简单错误等问题。

1.会计估计变更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相关事实和原因。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仅披露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在会计估计变更,没有按照准则要求披露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等信息。

2.其他财务信息披露不完整或列报不准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以下财务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未披露所得税调节表;对于当期发生金额重大的债务重组收益未披露任何信息;对于因背书或贴现终止确认的未到期应收票据,未披露与金融资产转移相关的信息。部分上市公司未正确区分流动与非流动资产或负债,如未根据递延收益预计转入利润表的时间划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错将一年以内的长期待摊费用划分为其他流动资产,错将预付长期资产款作为流动资产列示。

3.简单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中存在文字表述有误、前后信息矛盾、报表项目与附注信息勾稽关系不正确、报表项目串行、涉及金额的项目数字正负号相反等简单错误。

二、内控与年报审计问题

(一)内控信息披露问题

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已全面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于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近年来也在深交所规则层面加强了内控信息披露和相关鉴证要求。上市公司总体上能遵循相关内控信息披露要求,但仍存在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披露不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不适当、缺陷和整改措施信息描述不充分、内控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价范围披露不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21号文”)要求,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应当披露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并对评价范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形成明确结论。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披露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等事项,个别上市公司披露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过低但未作进一步说明。

(2)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恰当性存疑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已经达到其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的缺陷,但未予以披露,且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例如,某上市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公司当期财务情况由原来的预计盈利转为亏损,其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为财务核算不规范、根据审计机构初步审计结果进行更正。公司认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标准之一为注册会计师发现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财务报告重大错报,而在根据会计师初审结果更正本期业绩快报的情况下,公司仍然认为其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恰当性存疑。另有个别上市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段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却为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恰当性存疑。此外,个别上市公司本期对已披露年度报告进行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后重新披露年报,且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包括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公司对已披露年报进行重大差错更正,却未根据厘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修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不符合相关规定。

(3)内部控制缺陷和整改措施描述不恰当

21号文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报告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结果及缺陷的性质、影响、整改情况等内容。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描述仅限于上市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本身,未恰当分析缺陷的类型、产生原因、拟采取的具体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预计完成时间等信息。例如,某上市公司多起担保、对外财务资助均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公司认定前述事件属于报告期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未披露该事项的产生原因,相关缺陷整改情况及措施也仅简单披露为“今后加强内部控制执行,确保公司治理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内部控制缺陷描述和整改措施描述均流于表面。

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披露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以提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强调事项段中进行披露。个别审计机构对于发现的上市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仅披露缺陷的内容、未说明该缺陷事项对控制目标的影响,披露不规范。此外,个别审计机构在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情况下仍披露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

(二)年报审计问题

近年来,随着证监会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不断推进,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逐步提升,发表审计意见更为谨慎。截止2018年4月30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上市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124份,其中,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达到53份,较上年同期30份增加76.67%。会计师事务所在保障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2017年度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存在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问题,也同时反映出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1.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财务报表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年报审阅发现,部分注册会计师未对管理层在业绩压力下通过舞弊操纵利润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导致未充分关注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及其他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未充分关注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损益确认时点是否恰当,损益确认金额是否准确,信息披露是否完整等问题。

2.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近年来,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修订频繁,上市公司创新业务和交易不断涌现,财务报表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涉及的职业判断事项越来越多,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年报审阅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涉及合并报表、企业合并、金融工具、政府补助等复杂会计处理方面存在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相关错报、专业胜任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重大非常规交易审计不到位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评估和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时,对重大非常规交易给予特别关注。对于重大非常规交易,应评价其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重大非常规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掩盖其侵占资产的行为。年报审阅发现,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评价被审计单位重大非常规交易是否明显缺乏商业实质,对于异常的高额收益,未警惕是否存在隐含的利益输送或关联方交易,从而未识别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

4.会计估计审计不到位

基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存在的内在不确定性,财务报表中诸多报表项目,例如固定资产、商誉减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或有事项的考虑及预计负债的确认等,都涉及会计估计,注册会计师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相关披露是否合理、充分。年报审阅发现,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复核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存在偏向时,主要基于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及意图进行评价,未充分考虑其与市场、行业情况及历史信息的一致性,未有效评价重大假设条件的合理性,导致未识别可能存在的管理层偏向并作出恰当应对。

5.其他审计问题

年报审阅发现的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问题还反映出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不足,部分审计程序流于形式,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上述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与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审计问题,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发布本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向市场传递关于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和审计规范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引导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审计项目执业质量。

二是整理汇总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与交易所、有关证监局等一线监管部门配合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如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违反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或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是收集整理系统内各单位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监管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分片区组织召开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针对有争议的问题形成共识,统一监管口径。

四是针对会计准则具体规范不明确、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加强调研,推动财政部制定准则指引。对于准则有原则性规定但执行中有争议的问题,尽快形成监管口径,以监管问答等形式对外发布,指导市场实践。同时,持续收集整理典型案例,以案例指导的形式,提升上市公司理解和运用准则的能力,促进市场主体会计专业判断意识与能力的提升。

五是进一步关注市场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关注和深入研究收入、金融工具等新准则实际执行情况和面临的问题,以及新型业态、新型交易面临的会计处理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以促进上市公司实现新旧准则执行平稳过渡。

六是结合年报审阅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执业质量问题,进一步强化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勤勉尽责,不断提升执业质量。同时,加强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联系,加大专业指导和培训力度,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 ... 0180803_342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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