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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务] 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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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8 10:07: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
一家企业计划挂牌新三板,2015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股改,2014年及2015年一期的财务审计报告由A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我们是B会计师事务所,考虑是否承接2014、2015两年的财务报表审计,用于新三板挂牌。这种情况下,在报送股转公司材料时的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鉴证报告,针对2014年的比较就是我们B会计师事务所审定2014年数与A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4年数进行比较说明吗,谢谢。


chenyiwei:
2014年4月4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的情况下,在审核中的把握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要求,首发上市实行保荐制度,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承担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有进行核查的义务。审核过程中,对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的,按照上述归责要求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1、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2、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的,更换后的机构或个人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进行复核。如保荐机构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保荐机构认为有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
3、审核过程中,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的,保荐机构及所涉中介机构均应就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如复核后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已通过发审会的,可不重新上发审会。
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签字保荐代表人、会计师、律师执业受限制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实施完毕之前,不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4、在审首发企业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原签字机构和个人需出具承诺,对其原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现其出具的文件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从严追责。

参照上述规定,后任会计师需对包含前任已审计年度在内的申报期重新出具专业报告。如有差异的,应进行说明。我理解关键是你作为后任需严格履行你的职业责任,合理保证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无重大错报,而不能过多考虑与前任已申报数据无重大差异的问题,否则就是把责任往自己身上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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