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关注:宁波税务局对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建议的回复
发布日期:2018-12-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信件标题:对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的建议
信件内容:尊敬的局长:您好。 本单位收到了关于合伙企业不再支持个人所得税代缴模式,转为从个人账户扣除所得税的通知。我们认为,若合伙企业存在几十位投资者,均需去银行新签订三方协议,这需要的时间成本较大,增加了纳税人正常纳税的难度。且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扣除时,需预先确认每位投资者银行卡内存款是否充足等增加了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若能继续维持单位代扣代缴模式,既节省了较大时间成本,又简化了操作难度。希望税务局能采纳我们的意见,采取更简便的方式进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过程。
来信时间:2018年12月18日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因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将于2019年1月1日全面上线,该系统将不再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代为缴款模式。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缴款模式需调整为两种模式:(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为申报,业主、投资者、个人合伙人自行缴款;(二)业主、投资者、个人合伙人自行申报、自行缴款。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必需在12月24日前做好上述申报模式下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三方协议签订工作。
为切实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精神,为此我局和人行宁波市中心行经协调后,已要求各地税务部门:
一、纳税人至各商业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三方协议签约后,本着自愿原则由相关商业银行收集并形成签约清单,在12月24日前按每日一次的频率提交至就近的办税服务厅,由税务部门统一办理三方协议的新增及验证。
二、商业银行统一代纳税人办理三方协议新增及验证的服务项目,属商业银行对其客户的优化服务,34家在甬商业银行均可自主决定。
三、各地办税服务厅已做好对商业银行三方协议代办人员的受理工作。原则上由办税服务厅导税人员先行统一收集无需排队叫号,不得拒收非户管纳税人的三方协议。收件后通过“全市通办岗”集中办理,纳税人本人提交的三方协议可参照受理。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
回信时间: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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