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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马艳伟】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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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 00:53: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艳伟】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涉税分析

一、私募基金的分类

按组织形式大致分为:有限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二、涉税主体

●投资人环节
●管理人环节。

三、涉税简述

首先了解金融商品的简单分类

金融商品
有价证券
例如:票据、股票、债券等
外汇
例如: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等
非货物期货
例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其他金融商品
金融衍生品
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
资管产品
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

基金属于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属于金融商品,基金各项涉税环节服从资管产品和金融商品等各类政策文件。

有限合伙型基金

此种模式私募“基金产品”本身是合伙企业,LP与GP通过直接出资,获取合伙企业的份额,合伙企业不会因为基金备案而改变合伙企业的性质,各类涉税行为执行的合伙企业相关政策。

原则:“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先分后税“先分”是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税份额的划分,不是指实际的利润分配。

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优先顺序
①按合伙协议约定
②合伙人协商
③实缴出资比例
④平均计算

以下罗列涉税处理

●生产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法人合伙人--按自身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到的利息、股息、红利

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到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处合伙企业是透明体,利息、股息、红利直接穿透到个人投资者,不作为合伙企业收入。

法人合伙人---依据159号文自合伙企业取得所有收入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法人股东按159号文来看,合伙企业没有穿透不是透明体,如过穿透就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自然人股东适用穿透,法人股东不适用穿透,明显的不一视同仁。

自然人合伙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差别化征收呢???

●股权转让所得

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后续股权转让所得

自然人合伙人---按91号文适用5%~35%税率,北京天津等地均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满足财税〔2019〕8号文的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按照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按自身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份额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按照财产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按照自身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纳税主体

36号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有限合伙型基金,本身就是合伙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基金管理人在运营基金产品对外投资、提供贷款服务等应税行为,有限合伙企业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基金管理人只需对收取的管理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

概念: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通过概念大致可以了解契约式基金的形态,本身只是一纸契约,并非独立的商事主体,本身也就不是增值税纳税主体。

财税〔2016〕140号文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此处所述的基金就是契约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产品涉及增值税事项如下

收取的管理费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利息性质收入
贷款服务
投资类收益
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
新三板股票-争议(倾向不征)
上市公司-金融商品转让

●自然人投资者

基金属于金融商品,契约式基金产品就是广义上的金融商品,个人转让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36号文附件三,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投资私募基金产品、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涉及增值税如下表

资管产品

持有期间(到期)利息
持有到期赎回
未到期转让
保本
贷款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资本利得
非保本
投资收益-股息红利
贷款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资本利得
资管产品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贷款利息收入
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缴纳(除国债)
投资收益-股息红利
不征收增值税
投资收益-资本利得
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缴纳

保本情况

●保本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和到期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本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赎回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差价利得作为贷款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本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转让差额作为资本利得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非保本情况

●非保本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和到期的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非保本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赎回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非保本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转让差额作为资本利得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综述:

1、有限合伙型基金执行合伙企业有关的财税政策,不应基金产品备案而改变合伙企业的性质。
2、契约式基金,本身只是契约集合,法人投资人层面依照保本非保本等判断如何缴纳增值税,个人投资人层面不缴纳金融商品转让环节增值税。
管理人运营基金对外投资,管理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契约式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则管理人无需缴纳增值税;管理人运营契约型基金投资A股,则需要对获取的利得收入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投资新三板股票如何处理呢?有争议,本人倾向是股权投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文件:
财税(2000)91号
国税函(2001)84号
财税(2008)65号
财税(2008)159号
财税(2011)62号
财税(2015)62号
财税(2015)116号
2015年81号公告
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6〕140号
财税〔2017〕56号
财税〔2017〕90号
财税〔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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