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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上市公司税讯】*ST金泰:拟向控股股东定增募资不超1.56亿元、主要用于解决历史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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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2 17:56: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ST金泰:拟向控股股东定增募资不超1.56亿元、主要用于解决历史债务——欠税及滞纳金0.53亿元、拖欠工资、社保及滞纳金0.39亿元,系经营困难所致、并非主观故意

*ST金泰(600385.SH)于2021年7月31日发布定增公告,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新恒基投资拟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15,595.68万元(含本数),以期妥善解决上述历史债务问题。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因生产经营的停滞导致存在应交税费及滞纳金5,359.09万元、应付职工薪酬2,808.79万元、社会保险费滞纳金1,102.72万元,合计9,270.60万元,滞纳金持续计提。2015年1月起公司开始补发拖欠工资;2019年7月起公司不再新增欠缴税款;2020年11月起恢复为员工缴纳社保,并清偿了前期部分欠缴社保费及滞纳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也主要为了妥善解决上述历史债务问题。上述欠缴行为亦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均已主动公告披露了拖欠工资以及欠缴社保、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及进展,无因欠工资、社保而造成群体性事件等情况。

针对历史债务的形成,公司称,未按时缴纳社保、税款以及拖欠工资系因公司经营困难所致,并非主观故意。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2021-07-31】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二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欠缴较大金额的职工工资、社保费、税费及对应的滞纳金的情况,申请人是否存在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可能,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和处罚的可能,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
二、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欠缴较大金额的职工工资、社保费、税费及对应的滞纳金的情况,申请人是否存在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可能,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和处罚的可能,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一)申请人是否存在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可能,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和处罚的可能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欠缴较大金额的职工工资、社保费、税费及对应的滞纳金的情况,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分析结论如下:

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分析结论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经营困难、资金缺乏,导致拖欠较大金额的职工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企业违反本规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发行人系因经营困难、资金缺乏,并非主观故意拖欠职工工资;且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发行人该行为并未设定行政处罚,自拖欠发生之日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亦不存在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该行为不存在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可能。

针对发行人该行为,无对董事、高管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拖欠发生之日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亦不存在董事、高管被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董事、高管不存在被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发行人系因经营困难、资金缺乏,并非主观故意拖欠职工工资,不构成相关犯罪,自拖欠发生之日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亦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该行为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

鉴于发行人不构成相关犯罪,自拖欠发生之日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亦不存在董事、高管被立案调查和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董事、高管不存在被立案调查和刑事处罚的可能。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经营困难、资金缺乏,导致存在欠缴较大金额的社保费及对应的滞纳金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发行人存在被社会保险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可能。

针对发行人该行为,发行人董事、高管不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欠缴发生之日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亦不存在董事、高管被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董事、高管不存在被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可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发行人因经营困难、资金缺乏,导致存在欠缴社保费及对应的滞纳金的情况。发行人均按时申报社保费,并足额计提了相应滞纳金,并非主观故意不交或偷逃社保的行为,不构成相关犯罪,自欠缴发生之日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亦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该行为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

针对发行人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无对欠缴社保用人单位董事、高管的相关规定,自欠缴发生之日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亦不存在董事、高管被立案调查和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董事、高管不存在被立案调查和刑事处罚的可能。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经营困难、资金缺乏,导致存在欠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

发行人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可能。

针对发行人该行为,无对董事、高管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相关法

较大金额的税费及对应的滞纳金的情况。

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律法规规定,自欠缴发生之日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亦不存在董事、高管被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董事、高管不存在被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发行人因经营困难、资金缺乏,导致存在欠缴税费及对应的滞纳金的情况。发行人均按时申报税费,并足额计提了相应滞纳金,并非主观故意不交或偷逃税费的行为,不构成相关犯罪,自欠缴发生之日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亦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该行为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

鉴于发行人不构成相关犯罪,自欠缴发生之日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亦不存在董事、高管被立案调查和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董事、高管不存在被立案调查和刑事处罚的可能。


综上,发行人因经营困难、资金缺乏,导致拖欠较大金额的职工工资不存在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可能;欠缴较大金额的社保费、税费及对应的滞纳金存在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可能,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董事、高管不存在被立案调查和处罚的可能。

(二)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4中“(二)对于主板(中小板)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发行人均按时申报社保、税款,并足额计提了相应滞纳金,未按时缴纳社保、税款以及拖欠工资系因公司经营困难所致,并非主观故意。发行人在收购金达药化前一直处于主营业务缺失状态,虽账面具有一定量的资金,但并不足以解决历年累积的欠款,且为了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必须保有一定量的资金优先用于发展业务,积极寻找业务机会,同时寻求解决方案,如公司于2019年收购金达药化,增强了公司整体盈利能力。2015年1月起公司开始补发拖欠工资;2019年7月起公司不再新增欠缴税款;2020年11月起恢复为员工缴纳社保,并清偿了前期部分欠缴社保费及滞纳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也主要为了妥善解决上述历史债务问题。上述欠缴行为亦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发行人均主动公告披露了拖欠工资以及欠缴社保、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及进展,无因欠工资、社保而造成群体性事件等情况。
因此,从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发行人上述欠缴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三、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及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看并取得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发行人整改资料,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等文件;
2、查看并取得发行人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社保申报表、社保缴纳凭证等资料,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发行人税收违法行为登记信息,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查询并导出发行人欠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明细进行核对;
3、走访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历城办事处并形成走访记录;
4、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
5、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资料,通过网络查询检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相关报道及新闻舆情等信息;
6、访谈发行人高管人员并形成访谈记录。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均已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发行人因经营困难、资金缺乏,导致拖欠较大金额的职工工资不存在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可能;欠缴较大金额的社保费、税费及对应的滞纳金存在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可能,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董事、高管不存在被立案调查和处罚的可能。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工作报告》“第九节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核查”中“一、风险因素”之“(十二)无法偿还大额债务风险及相关法律风险”部分对相关风险进行如下披露:“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因生产经营的停滞导致存在应交税费及滞纳金5,359.09万元、应付职工薪酬2,808.79万元、社会保险费滞纳金1,102.72万元,合计9,270.60万元,滞纳金持续计提,存在无法偿还大额债务的风险。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存在受到税务主管机关和社会保险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以及面临相关诉讼等法律风险。”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也主要为了妥善解决上述历史债务问题。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4中“(二)对于主板(中小板)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发行人均按时申报社保、税款,并足额计提了相应滞纳金,未按时缴纳社保、税款以及拖欠工资系因公司经营困难所致,并非主观故意。发行人在收购金达药化前一直处于主营业务缺失状态,虽账面具有一定量的资金,但并不足以解决历年累积的欠款,且为了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必须保有一定量的资金优先用于发展业务,积极寻找业务机会,同时寻求解决方案,如公司于2019年收购金达药化,增强了公司整体盈利能力。2015年1月起公司开始补发拖欠工资;2019年7月起公司不再新增欠缴税款;2020年11月起恢复为员工缴纳社保,并清偿了前期部分欠缴社保费及滞纳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也主要为了妥善解决上述历史债务问题。上述欠缴行为亦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发行人均主动公告披露了拖欠工资以及欠缴社保、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及进展,无因欠工资、社保而造成群体性事件等情况。

因此,从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发行人上述欠缴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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