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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员工合伙持股平台,股份支付的股权激励个税竟是这样处理的,有想法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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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3 02:37: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员工合伙持股平台,股份支付的股权激励个税竟是这样处理的,有想法没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其中涉及股份支付的个税问题,很值得我们的同行或税务机关的人士借鉴。

一是,此股份支付中,部分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来获得的股权激励,这两个投资平台是合伙企业的主体,这些员工是里面的有限合伙人。但在会计核算上,即使是合伙企业平台方式,而不是个人直接入股的方式,仍需要计算股份支付的费用在经营主体中。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从描述看是润阳科技的主管税务机关,那么,就股权激励的个税进行计缴,理解上是走的“薪酬”,按照股权激励的个税政策方式进行定性的。并没有考虑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性质,这一点,笔者认为是通的,因为这些人确实是受雇佣的所得。

于此,相当于这些人用此所得,再透过合伙企业向企业出资,虽然体现出来的行权成本没有包括完税的激励部分,但此部分认为应属于员工的投资成本才对,因为未来的收益是体现到合伙企业的头上,并没有体现在员工的头上,如果无缘无故地缴纳了此个税,因没有记在合伙企业的投资账上,却不能得到未来的转让抵减,似乎是不公允的,这一点,政策上并不完善,但情理上应认可。同样,未来取得股息红利,也享受不到超过规定期限免税的待遇。

合伙持股平台所在地税务机关会不会追此税呢,理解上不会!

三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备案,是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的,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摘录如下:

①股份支付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盈利能力快速提升,为了让骨干员工分享公司经营发展成果,吸引并留住人才,2017年度,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授予骨干员工股份合计171.12万股,认购价格为2.60元/股,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以2018年1月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15.4410元/股确定,共形成股份支付金额为2,197.34万元,一次性计入2017年度当期损益。

其中,部分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安扬投资和明茂投资获得了相应的股权激励。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润阳科技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包括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

2020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出具了相关证明:“截至本证明出具日,润阳科技已对上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完备,所有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的递延纳税情况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现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9月14日,实际控制人张镤、杨庆锋出具了如下承诺:

“若因股权激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或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润阳科技受到相关处罚,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费用。本人保证上述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知晓本承诺函对本人的法律效力,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同意本承诺函被用于向有关部门作为证据提供,也可能被公开用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上市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中。”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包括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完备,备案登记合法合规,不存在相关税务风险。

除2017年12月,润阳科技第一次增资形成股份支付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进行股份支付处理而未处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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