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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吸收合并子公司后对应商誉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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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10:1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12-3 10:45 编辑

问题:

溢价收购一家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并报表中出现一块商誉。该子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母公司决定将其吸收合并,相关业务并入母公司其他事业部。请教:吸收合并后商誉如何处理,是作为吸收合并当期的投资损失处理,还是在母公司报表中列示商誉?第一种观点考虑的是承载商誉的实体已经不存在,商誉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实体不存在了,但产生商誉的资产组任然存在,且可以单独核算该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量。
各位老大,请教上述观点那种对,或都不对?


chenyiwei:
在吸收合并时,应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没有发生减值的,该商誉可以下推到合并完成后的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继续予以保留。
商誉是对应于资产组和业务的,而不是对应于法人实体的。


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时,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确认原属于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应按照该等资产、负债原先在该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所体现的账面价值,即以原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而不一定是子公司自身的原帐面价值;如果在当初母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对子公司控制权时产生商誉的,则商誉也一并下推到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这时,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确认的损益(实际上是投资收回损益)一般不同于按照子公司自身帐面价值计算的金额。


junior13

也可以参考:
新华百货董事会决议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公司母公司(下称:母公司)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对所属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净资产8590万元,营业期限为2000年3月2日至2010年3月2日,下称:购物中心)及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净资产10961万元,营业期限为2001年12月13日至2011年12月13日,下称:老大楼)进行合并(两家子公司资产、人员,全部并入母公司)。在本次合并完成后,购物中心及老大楼原有的独立法人地位将注销;所有资产、负债、权益将由母公司享有或承担,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母公司承继。本次吸收合并母公司报表项目将发生变化,对合并报表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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