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深圳能源:拟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含)的可续期公司债,用于偿还“20深能源SCP001”的本息等,依准则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核算,并按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规定,公司对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做税前扣除,故投资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无需纳税
深圳能源(000027.SZ)于2020年9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拟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含)的可续期公司债——拟用于偿还“20深能源SCP001”的本金和利息及补充流动资金,会计上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核算,公司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深圳能源对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故投资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无需纳税。
《深圳能源000027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2020.9.15】详细披露如下:
一、本期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主体: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四)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
(五)票面金额:本期债券面值100元。
(六)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
(十二)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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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
(十三)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十四)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十五)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十六)起息日: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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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三十)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
(三十二)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拟用于偿还“20深能源SCP001”的本金和利息及补充流动资金。
(三十三)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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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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