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税总61号公告与财部35号公告并不矛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简称税总61号公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按照这句话的普遍理解,非居民个人先按照月度税率表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达到居民个人条件后,也并不马上调整扣缴方式,而是等到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但是,如果这样理解,所有的无住所个人来华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都需要按照“先非后居”的方式进行处理,每年都用同样的模式进行处理,税款调整的成本就可能明显偏高。
中国财税浪子个人理解,这句话并非是说支付单位向无住所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必须先按照非居民处理。其实61号公告并未否定要对无住所个人的未来身份进行预判。61号公告的本意在于如果你能够确定是其身份是非居民,那就先按照这个条款来操作。如果你并未确定是非居民,我们不强求你按照这个条款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简称财政35号公告)重新确立了预判制度: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就是说,无住所个人你可以借助就业合同等约定条款,初步判断自己在境内停留的天数,是否会达到居民个人的时间条件。如果预计情况与实际执行情况一致,那当然很方便。如果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情形 | | | |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 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 |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 | |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 90天的是居住天数,183天的是协定规定的停留天数。 |
上述情形1、预判为非居民的情形,按月扣缴适用月度税率表。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仅能扣除固定费用5000元,不能扣除依法缴纳的社保费。原先业内预计财政部35号公告会做出突破,最终并未成行。
上述情形2、预判为居民,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处理,扣除项目相对较多,且适用年度税率表,可能会出现预扣预缴金额较少较小的情形,但是后来发现居住天数不足,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调整补税,此时不加收滞纳金。
上述情形3、预判居住天数/停留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183天,但实际超标,起初一般未做扣缴,超标后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补税款,也同样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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