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06-19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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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描述】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征管方式,对纳税人应清算形成的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 4.《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 【报送资料】 序号 | | | | | | | | | | | | | | | |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增值税红字发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 | 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对于在操作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纸质资料复核 | | | | | | | | | | | | | | | |
【办理渠道】 1. 办税服务厅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微信(税务局):是( )否(√)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自行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当立即退还。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办事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收费标准】 不收费
http://www.sztax.gov.cn/sztax/bsfw_bszn_sbns_tdsbl/201806/62bfa8f7315b4026a973a061b1ce38c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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