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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厦门税务】外籍个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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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5 23:57: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标题 外籍个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http://wsbsfwt2.xmtax.gov.cn:1080/dwfw/user/msgboard_detail.do?msg_id=00000000147555

内容 请问下 1、 外籍个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是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可以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那如果这样的话一个纳税年度内前半年没有居住满183天是不是就不能享受了 ,还是要等到满183天的话在享受 ? 2、 如果是外籍居民纳税人 父母兄弟姐妹都在国外,国内查不到,对于专项扣除赡养父母这项,是不是要多准备备查资料 ?

姓名 徐 提问时间    2019-01-02 17:25:31.0

咨询类别    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    您好!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符合居民纳税人条件的,可以按照居民纳税人规定享受政策,留存资料方面建议留存能够证明亲属及年龄以及子女关系和年龄的资料。

答复人  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    2019-01-03 11:57:52.0

咨询问题答案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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