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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合伙企业劳务出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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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0 23:53: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伙企业劳务出资相关问题

(一)谁可劳务出资?

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进行出资,而只有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这是因为劳务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尤其是在尚未执行的劳务,其价值很难准确判断。因此,如果以劳务出资,将会导致企业实际收到或获得的资本与账面上形成较大误差。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为了确保他们能够真正负担起其实际承担的责任(也就是出资额),从而保护债权人利息,所以对于这部分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人出资的价值要求具有确定性,而劳务出资不符合这一要求。而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故其可以以劳务出资。

(二)出资劳务的价值确定方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三)劳务出资需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事项

如果各方同意相关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那么就应该在合伙企业的宪章性文件——合伙协议书中进行比较详细的约定:

第一、明确作为出资的劳务的定价额度与所占的出资比例份额;

第二、明确规定作为出资的劳务的具体内容,并且规定对其进行评估的标准。也就是说,该劳务应该满足什么样的标准才能算作出资到位了。比如:应该提供哪些劳务、应该满足的期限、应该满足的质量标准、应该达到的预期成果、效益等等;

第三、如果需要劳务提供者全身心的投入而不允许兼顾其他工作,则应明确规定;

第四、规定其他合伙人对于劳务提供情况的监督与核查的权利与程序,提供劳务的合伙人应该定期提交与其劳务提供相关的报告及证明等等;

第五、对于劳务所占的出资份额的具体权利内容加以明确规定,比如:该股份额度只代表利润分配权还是对于全部资产与利润都具有分配权;

第六、如果劳务提供者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劳务,那么其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程序,比如: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需要解除合伙协议、是否取消其股份额度等等;

第七、如果发生劳务提供者死亡或丧失提供劳务的能力的情况,如何处理的具体程序与原则;

(四)劳务出资的税会处理

首先明确两点:

1)合伙企业属于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并未规定不适用合伙企业。

2)劳务出资,由于必须等到劳务实现时,才真正算出资完成。所以,在初始劳务未实现时,并未形成真正的劳务出资,此时,其出资不过是属于认缴出资状态而已。

示例分析:甲乙两自然人约定设立一合伙企业,约定双方各站投资额的50%。其中甲以货币48万元当月出资,乙以劳务形式出资48万元,并约定乙的劳务在二年内出资作价(每月劳务付出折价2万元)。

1)约定劳务出资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税法上不作处理,只需要对甲的货币出资确认实收资本。

借:银行存款     48
  贷:实收资本—甲   48

2)每月在乙的劳务实现时,确认乙的出资份额,例如合伙企业成立2个月,乙付出2个月劳务时:

借:管理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  4
借:其他应付款  4
   贷:实收资本—乙  4

最后,在转让时,乙在合伙企业的计税基础=账上已确认的劳务出资额+留存收益份额。假设无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变动,三个月时乙将其合伙份额装让给丙,作价10万元,则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0-2*3)*20%=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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