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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GP合伙人的权益在合并报表中的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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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22:2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

1、按瑞华研究汇编:问题3-2-70(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问题)
A公司分别是B合伙企业、C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A公司能否将出B、C纳入合并范围?

在上述特点之下,普通合伙人的地位更接近于有限合伙人聘请的职业经理人(代理人),运用其在私募投资方面的专业经验和人脉资源等进行投资管理,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所实施的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不能视为对合伙企业的控制。与此同时,持有合伙权益份额较大(因而享有或承担了该有限合伙企业运作中的大部分剩余风险和报酬)的有限合伙人有可能应把该有限合伙基金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如果某个有限合伙人应将该有限合伙基金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则在该有限合伙人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及其依据出资额应分得的收益作为少数股东权益,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业绩分成等在该有限合伙人的合并报表中列报为费用。

2、37号准则: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的满足本章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GP合伙人的权益是否属于37号准则第三章所述的金融工具?如果属于,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3、如上所述,在合并报表中前者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后者作为金融负债,两者是矛盾的吗?



chenyiwei:


其实,GP的权益在很多情况下,在合伙企业自身的报表中就应确认为负债,因为很多合伙企业中,GP所享有的权益并不是最劣后的,而合伙企业都有存续期限限制,所以GP的权益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且不能按照37号准则第三章规定在合伙企业自身报表中看作特殊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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