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冀东水泥:内蒙水泥子公司因2017-2018年受环保处罚共15万元,依照财税〔2015〕78号、退还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款1252.89万元,计入2019年营业外支出
冀东水泥(000401.SZ)于2020年4月10日发布更新后年报,披露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被环保主管部门处罚10万元、5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项“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退回收到的政府补助12,528,895.04元。公司将该退回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支出项目。
(2)政府补助退回情况
项目 | | | | | 公司当初在吉林省永吉县投资设立冀东水泥永吉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吉林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时,与永吉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建设日产2x45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协议书》,双方约定“若享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公司将县级政实际所得部分返还给永吉县财政局”,2019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与永吉县政府签署的协议,将2017年度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退税额的18.75%,即4,685,283.09元,返还给了永吉县财政局。 | | | 因环保原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被环保主管部门处罚10万元、5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项“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退回收到的政府补助12,528,895.0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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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上述退回的政府补助本年计入营业外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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