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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是否包括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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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4 17:2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是否包括印花税?


问:河北省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如何扣除已缴纳的印花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地税函[1995]53号)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再扣除。对于没有计入管理费的,允许据实扣除。

按照最新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账务处理时,貌似印花税已经不再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是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那么印花税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是否会发生变化呢?


首先得看看什么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有印花税。一般在土地出让环节有一个印花税,在建筑安装环节有一个印花税,在向银行借款环节有一个印花税,在销售房地产环节也有一个印花税。(上述列举应该不全面。)


那么,哪个印花税可以扣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文件的含义有两个,一是印花税可以扣除;二是在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可以扣除。那么问题来了,房地产销售环节之前发生的印花税能否扣除呢?如果仅从这里来看,那就是不能扣除了。那么会计制度规定将印花税的会计科目从“管理费用”调整到“税金及附加”对税收是否有影响呢?应该说会计规定是会计规定,税法规定是税法规定,不能简单的将两者混淆。

来源:深都税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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