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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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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5 01:0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醒
发布者:天津市地税局来源:天津市地税局发布时间:2018-06-11浏览次数:1字体:[ [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视力保护色: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单位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近期,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部分纳税申报数据存在较高涉税风险。如:个人工资薪金为0元或1元、单位大部分员工长期工资薪金为3500元、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等情形,明显不符合常理。税务机关将定期针对上述情形,进行评估核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排查上述涉税风险,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8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http://ds.czds.tj.gov.cn/art/2018/6/11/art_665_43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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