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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杂项] 从今天起,地方人民政府不再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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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5 15:28: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今天起,地方人民政府不再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原创: 徐破破 [url=]小税官杂记[/url] 今天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修改。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最大的变化是管辖权方面。


在国地税分设、国税中央垂直管理、地税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原体制下,复议规则规定: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在税收业务方面,应当是垂直管理。44号令印证了这一论断,将复议管辖修改为: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从今天起,地方人民政府不再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但为了方便纳税人,新规则仍强调了县政府转送复议材料的规定: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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