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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首次办理进料加工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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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2 18:1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首次办理进料加工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


问:我公司首次做进料加工,从国外进口不锈钢材,加工成品后再出口。请问需要缴纳保证金吗?缴纳比例是多少?有相关的公式计算吗?每次做进料加工手册,都要缴纳吗? 保证金的缴纳与进口产品类型(税号)有关系吗?

答:请对照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8年120号公告,如果您进口的不锈钢属于其中的限制类商品,而且是非A类以上企业,则需要交纳“该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总和的50%”作为保证金实转,待手册核销后退还,每次以手册为单元计证。由于每种料件的价格不同,则缴纳税额和保证金数目也会不同。


http://huangpu.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14/tab6502/module19151/info1631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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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2 18:19:41 | 只看该作者

进料加工手册的保证金问题

编辑时间:May 11, 2016

提问:我公司是实体工厂,做聚乙烯网眼袋等塑料制品,所有产品均出口欧美。原材料主体是泰国进口的初级形状的聚乙烯,比重≥0.94,海关编码为39012000。 目前我公司为A类企业,厂房是租的,(温州瑞安市),现在想咨询问题: 针对我司进料加工手册,海关保证金需要交纳多少金额。

提问者:anonymous May 11, 2016

答复:
您好!保证金计算以进口货物的关税和增值税为基础,贵司为海关A类(一般认证企业)保证金台账实行“空转”管理,即“设台账,但不付保证金”。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zjport.gov.cn/detail/govconsult/2016_2/5_11/201605111229_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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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2 18:23:34 | 只看该作者
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公告2017年第33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颁布日期:2017-07-15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公告2017年第3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商务部

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公告2017年第33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733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制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开设保证金台帐,无须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担保。此前已设立的保证金台帐“空转”加工贸易手册仍按照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完毕。


二、对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情形,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从201781日起至201821日结束。 过渡期内,企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号和2014 年第61号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台帐“实转”手续;过渡期结束后的业务办理程序,我署将另行公告。


三、本公告内容自20178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17715



http://www.fdi.gov.cn/1800000121_23_73907_0_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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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2 18:26:08 | 只看该作者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 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大 中 小】【 纠错】文章来源: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2015-11-26 15:14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 :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15-11-25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2015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限制类目录共计451项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95项商品编码,限制进口356项商品编码。

    二、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企业按照海关信用管理分类缴纳台账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一)对管理方式为“实转”的81个商品编码,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实行“空转”管理(即无需缴纳台账保证金)东部地区一般信用企业缴纳按实转商品项下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的保证金;对其他370个商品编码,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与一般信用企业均实行“空转”管理。

    (二)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于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三)失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均须缴纳100%台账保证金。

    三、本公告所指中西部地区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四、本公告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1月25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511/201511011951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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