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津劝业:拟置入标的之光伏子公司因2015年少缴耕地占用税45.33万元,2017年被稽查追缴并处罚27.2万元
津劝业(600821.SH)于2020年2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拟置入标的(国开新能源)之子公司海兴县小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15年度少缴耕地占用税453,335.6元,2017年6月23日,沧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做出“冀沧地税稽罚[2017]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453,335.6元耕地占用税,并对其处以罚款272,001.36元。
大力税手注:津劝业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600821津劝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2020.2.29]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821&announcementId=1207335034&announcementTime=2020-02-29
(九)国开新能源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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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
根据国开新能源的说明,并经核查,国开新能源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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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①2017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夏津县税务局双庙税务分局做出“夏双地税简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德州润津新能源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10元。
根据国开新能源的说明,并经核查,德州润津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完毕罚款。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处罚金额较小且已及时整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该项处罚系发生在国开新能源收项该公司之前。
②2017年6月23日,沧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做出“冀沧地税稽罚[2017]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海兴县小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15年度少缴耕地占用税453,335.6元一事,责令其补缴453,335.6元耕地占用税,并对其处以罚款272,001.36元。
就上述处罚,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证明,证明海兴县小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其行为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处罚外未受过该局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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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根据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开新能源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其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均已整改完毕,其生产经营未受到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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