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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会计上确认收入后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所得税收入冲减期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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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9 01:01: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会计上确认收入后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所得税收入冲减期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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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国税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知识 2018.4.19

发布时间:2018-04-19来自甘肃国税官方微信号:兰州所得税处

2、企业2017年因销售折让,将2016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红字冲减,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相应调整该年度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北京国税

北京国税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2014年1月

(三)销售退回的确认时间

问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中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矛盾?如果2012年发生的销售行为,在2013年4月份,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了销售退回,应该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冲减2012年的收入,还是应当冲减2013年的销售收入?

答:应冲减2013年销售收入。

湖北国税

2018年3月湖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企业所得税热问 2018.3.21

问题65: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如何确定?

[答复意见]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宁波国税

宁波国税办税辅导:汇算清缴中常见的7个涉税风险!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退货未冲减当期收入的风险

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则存在税会差异,很多企业没有做纳税调整。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

而在税务处理上,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税法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例如,某企业2017年12月销售一批货物,2018年2月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在会计上冲减2017年度利润,但在税收上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8年度再做相应调减。

标注:小编认为在税法上没有明确之时,参照会计准则处理。准则规定: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小编是这样想的,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则当时的收入确认时点就存在问题,因为这相当于后期发现了,当初的收入确认条件发生了不能确认的情形,即使在875号下,也是一样的判断条件。同时我们要关注一下,对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收入新准则,放弃了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这一点我们还是要关注。

江苏国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非官方渠道)

4、某外资公司为汽车配件生产企业,2009年度为所得税免税期,2010年度为减半征收期,2010年11月汽车制造商决定所有的汽车配件供应商对2009年供应的商品按一定的比例降价,该外资企业于2010年11月将此业务开具了红字发票750万元,冲减了2010年度销售收入并据此进行了2010年所得税申报。该业务是应调整2009年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还冲减2010年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据此推论,该公司发生的此项业务已按流转税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不存在恶意筹划以达到避税目的的,可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

青岛国税

青岛市国税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折扣、折让应如何处理?

解答:1.商品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宁夏国税

宁夏国税2017年11月12366解答企业所得税等10个热点难点问题 2017.12.22

四、企业2017年因销售折让,将2016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红字冲减,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相应调整该年度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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