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上海建工:2015-2018年先后发行的四期债券(中期票据和可续期公司债)拟依照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关于永续债利息准予税前扣除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支付的该等债券利息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海建工(600170.SH)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2015-2018年先后发行的四期债券(中期票据“15沪建工MTN002”、可续期公司债“17沪建Y1”、可续期公司债“18沪建Y1”、可续期公司债“18沪建Y3”),均拟适用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关于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
公司称,依照“64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司支付的该等债券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公司发行的前述债券税收处理方法适用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司支付的该等债券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00170上海建工关于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的公告》【2020.2.28】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stockCode=600170&announcementId=1207327797&orgId=gssh0600170&announcementTime=2020-02-28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于2015年发行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简称“15沪建工MTN002”,代码“101554098.IB”);于2017年发行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17沪建Y1”,代码“136970.SH”);于2018年发行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18沪建Y1”,代码“143977.SH”)、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8沪建Y3”,代码“136955.SH”)。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简称“64号公告”),规定“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64号公告”规定,现将上述债券适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公告如下:公司发行的前述债券税收处理方法适用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司支付的该等债券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8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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