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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增值税】简并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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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并增值税税率


日期:2017-09-15 来源: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一、简并增值税税率有过渡政策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二、取得非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应税普通发票、或适用流通环节免税农产品而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不得抵扣。
  三、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扣税凭证。
  四、对原使用13%税率的纳税人,简并税率后,其开票软件有什么要求?
  需对税控开票软件、商品税收编码进行在线升级到最新版本。
  五、简并税率后,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冲红重开、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
  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六、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进行哪些操作?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要登陆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者进行扫描认证,但不得用于申报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http://www.gd-n-tax.gov.cn/pub/0 ... 170915_1669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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