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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关注】深圳地税:警惕代开税务发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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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6 15:5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期,盐田区地方税务局就“营改增”之后的个人所得税加强征管,对临时代开税务发票的纳税人个税缴纳情况开展风险管理,辖区约30户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补缴个人所得税400余万元。

营改增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盐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在此次开展的个人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发现,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为了规避“工资薪金所得”较高的边际税率,通过将工资薪金所得转换为其他税目的所得进行申报,较常见的类型为以代开发票抵账方式发放工资薪金;

2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股息红利等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的款项时,因取得收款方(个人)代开的发票而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根据“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按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进行扣缴。

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即便收款方出示了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税款(含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缴纳凭证,也不能豁免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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