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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务] 做股权转让审计应按哪一个审计准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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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0:43: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
最近有一个委托项目,要求对股权转让进行专项审计,客户要求对某一家公司的股东的股权交易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这属于专项审计。之前我们在类似的审计报告中也没有年遵循的具体准则,这个项目与财务报表没有关系,那么对应遵循的审计准则 是否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呢?
如果要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我看结论是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

我们原来的想法是股权交易的协议、资金流水、工商变更证明直接出具已完成股权转让的结论。如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只能出具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的话,那么就达不到委托方的目的。

我想向陈老师请教:
1、我们不少专项审计,如经济责任审计,结论都没有作出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的方式,报告模板与我们财务报告的审计结论不同,这些类似的专项审计应该遵循哪一条审计准则呢?
2、如果我们在股权转让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公司介绍、原来股东名称及股权、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资金流水、变更后的股权结构等内容,然后直接结论说完成了股权变更,不作出合理保证或有限保证等结论,这类报告是否属于专项审计报告,是否可行呢?



chenyiwei:
这种业务,建议以3101号准则作为执业依据,后附以客户名义编制的股权转让情况明细表或者文字说明。我们的鉴证结论表述为是否未发现后附的股权转让情况明细表或股权转让情况说明与我们通过执行鉴证程序获取的证据存在重大不一致之处。因为这类业务很难以会计准则或者修正后的某项特殊编制基础来进行编制,只是对客观情况的核实。这类业务很难归类为传统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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