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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走出去税收】浅析西部地区“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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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浅析西部地区“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风险管理

发布日期:2017-08-15 来源:宁夏国家税务局

作者:银川市兴庆北区国税局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三年以来,我国通过推动沿线国家交流与合作,建立了新型区域合作模式,同时加大政策扶持,积极实现税收方案的“走出去”,推动建立了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截止2017年上半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的4797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总额5802.8亿元人民币,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4313.3亿元人民币,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2.3万人。而西部地区成为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高地,大幅度提升了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服务,但与沿海发达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走出去”企业质量与数量都有待提高,本文通过探究西部“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现状,对当前企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服务强化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西部地区“走出去”企业现状

2013年,我国对外投资主要分布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矿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等4个行业,占当年对外投资流量总额的75.7%,意味着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仍集中在传统行业。但随着“一带一路”的提出,2015年我国企业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西部地区,积极开拓新的贸易合作领域,在保有传统行业投资势头的同时,开展全方位的对外交流合作。

从西部省市来看,截止2015年底,陕西共有239个境内主体在境外设立355家境外企业和机构,累计对外投资31亿美元,业务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同比增长23.31%,新签合同额同比增长181.42%。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开放宁夏20条”,高水平举办了中阿博览会,将5个双边合作机构落户宁夏,签约项目241个,投资额1830亿元,建工集团等24家企业走出国门,海外投资增长3.4倍,“走出去”企业较2014年末翻一番,达到150余家,培育了3个以上省级境外产业园,“走出去”对开放型经济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同年甘肃省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同比增长3.3%,重要省属8户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企业)达到35个,累计投资额突破175亿元,2011年至2015年底,对外直接投资和协议投资总额达37.83亿元,比“十一五”增长396%。目前,新疆已同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经贸合作,其中与周边中亚国家的贸易总额占新疆外贸额的58.7%。

虽然“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国际化维度,但我国“走出去”企业分布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绝大部分企业分布在东南沿海,西部地区“走出去”企业呈现出总量小,境外企业分布范围窄,境外业务多样性差、进入产品市场的分散性低等特点。

随着战略的推进,地方政府的重视,西部地区逐渐将丝绸之路经济带作为自身战略支点。目前西部“走出去”的企业以资本雄厚的大中型企业为主,民营中小企业因资本总量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加之缺乏科学的管理及税收筹划,占比较小。总体来看,西部“走出去”企业呈现缓慢增长态势,从国际化的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来看都有所欠缺,面对难得的机遇,税务机关应积极通过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及加大征管风险防控两个维度在税务层面为本地区企业“走出去”过程提供帮助。

二、西部地区“走出去”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及风险

(一)西部地区“走出去”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1.缺乏全局意识,忽视税收成本。大部分西部地区“走出去”企业在投资计划上存在盲目性,对投资国缺乏了解,草率立项,导致企业的前期投资时间过长,容易错失市场机遇,企业配套政策与规划工作长期处于滞后状态。大多数“走出去”企业忽视海外市场的经营,国际国内部门难以相互配合。由于企业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不足,偏重考虑境外投资的利好因素,忽视税务成本、完税凭证后续操作流程,极易导致企业海外经营成本居高,最终因税务成本过高导致项目亏损,造成境外投资的失败。

2.缺乏税收筹划,忽视法规差异。因发展阶段不同,市场化程度有所差异等因素,各国在税收法规特别是税收实务中有较大差异。西部地区部分走出去企业缺乏对项目所在国的税法研究,该地区虽有一定数量的税务及会计中介机构,但接触跨境业务较少,缺乏经验,企业也未树立雇佣专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往往导致简单化思维,按照国内纳税申报方式处理境外涉税事项,容易违反当地相关税务规定,导致不良后果,造成违规处罚,面临大额经济损失。

3.缺乏政策学习,忽视税收协定。根据调查显示,西部“走出去”企业普遍面对的税收问题体现在当地税制模糊性强,透明性不高,税制较为复杂上。这充分说明了企业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力不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存在不足及障碍。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签署的双边及多边协议越来越多,这对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简化企业财务处理、促进企业跨国经营的良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很多企业缺乏对相关政策的获取能力,无法利用自身优势享受税收协定带来的企业税务成本的降低,从而加大企业负担。

(二)西部地区“走出去”企业的涉税风险

1.重复征税风险。“走出去”企业在投资架构安排实施过程中,由于东道国、母国等税务处理差异而导致对所得重复征税。目前我国虽已与多国签订了税收协定,但我国实行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法,消除重复征税不彻底,不利于“走出去”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一是各国单独计算的抵免限额不能统筹使用,增加了境外投资的税收成本;二是我国间接抵免政策缺乏,对企业为分散风险而设立的公司层级较多而导致的多次抵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三是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我国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取得税收优惠的税收饶让规定较少。

2.税收不确定性风险。由于东道国税制和税务管理的差异性较大,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情差异,造成了各国税制结构不同,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提出了较高要求,在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部分国家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造成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加剧,加之外国税务机关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有所不同,都对“走出去”企业造成了税制差异带来的风险。另外国际形势较为复杂,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等外部不稳定因素的变化,容易造成境外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由于在投资初期无法预测该风险程度的加剧,对部分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3.税收争议风险。由于境内外税制的不同,税务机关对税收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极易造成“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纳税争议,而导致我国企业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遭遇税收歧视。尤其是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产生税收收益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国家的分配,由于企业对跨境交易转让定价风险估计不足,导致境外税务机关介入调查,巨额提升定价,造成较大损失,而我国企业缺乏应对税收争议的经验,对企业经营造成很大影响。

三、西部地区“走出去”企业的征管建议

(一)完善“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

1.加强政策宣传,扩大服务范围。通过纳税服务厅、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提升“一带一路”及“走出去”政策宣传。通过国地税合作,与商务厅、外汇管理部门信息互享等方式,及时更新发布税收协定,了解东道国投资环境,收集税收法规、征管措施、税收优惠的信息等,帮助已经“走出去”的企业丰富税收政策,提升税收筹划能力,建立一对一联络制度,深入走访企业,及时更新企业清册信息,积极解决企业的涉税难点诉求。建立外国税制资料库,编写“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南,建立健全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制度。同时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重点解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政策及税收协定,鼓励更多企业向境外投资及劳务输出。

2.规范税收优惠,提升税收遵从。为避免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的冲突可能造成税收上的重复征税,我国采取境外税收抵免的税收优惠方式,但由于西部地区“走出去”企业基数较小,发展较晚,往往对该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企业无法通过准确的所得税申报降低税负。应在有针对性的帮助企业掌握抵免方法、准确申报的同时,积极探索简化计算方式,以综合限额抵免法取代分国抵免法,对重点行业及领域的对外投资采取税收优惠的方式,发挥税收引导投资的功能,鼓励更多的企业勇于“走出去”。

3.搭建磋商平台,解决收税争议。“走出去”企业由于对境外政策不了解,加之当地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程度的税收歧视,容易诱发“走出去”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征税争议。应在当地税务机关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设立专人专岗受理境外税收纠纷事宜,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下的磋商机制,第一时间受理企业在境外应享受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遭受税收歧视、其他涉税纠纷等涉税诉求并限期反馈。通过与境外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作,积极搭建涉税纠纷磋商平台,通过相互协商程序,促使我国企业在境外享有应有的优惠待遇,最大限度的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防控“走出去”企业的征管风险

1.加强企业监管,规避反向激励。“一带一路”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极大鼓励了西部企业对外投资的热情,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激励政策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税收减免与优惠,但与此同时产生的过度对外投资导致国内产业空心化现象以及避税问题屡见不鲜,应尽量规避税收激励政策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走出去”企业跨境税源监控管理制度,实现备案登记制度,实现源头控管,明确企业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义务,严格要求企业按规定报送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对于未按规定报送资料信息及未尽纳税义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规定其不允许抵免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

2.搭建信息平台,提高征管效率。“走出去”企业税收征管难点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的获取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只有与其他政府部门沟通协作,搭建高效严密的信息共享平台,才能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税务部门应通过国地税合作,积极与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部门建立信息互享平台,及时更新“走出去”企业名单,建立企业档案和清册,监控企业对外付汇情况,防止税款流失。各部门根据自身管理职能,将分散的信息通过协调运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提高涉税事项信息在各部门的利用效率。

3.完善关联申报,落实情报交换。通过广泛宣传,政策辅导与业务培训,监督企业重视关联申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相关报表及提供同期资料,建立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应积极组建针对“走出去”企业的反避税团队,审慎制定转让定价政策,实施服务、管理、调查三维一体的监控管理,建立风险指标,对有偷税倾向的纳税人实施反避税调查,提高转让定价管理效率。利用我国已经签署的多边和双边税收协定,平衡情报交换各方的利益,并严格保证各国经济安全和“走出去”企业的商业秘密,实现区域性的跨境税收情报直接交换。这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基层税务机关情报交换周期长、效率低的问题,避免应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的涉税风险,能够帮助税务机关及时准确的掌握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偷税嫌疑较大的企业主动开展国际情报交换,并积极利用收集的信息举一反三对存在涉税问题的企业展开调查。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极大的调动了西部地区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虽然对外投资及劳务输出都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的偏移,该领域的发展前景较为可观。西部地区“走出去”企业存在一些先天不足及后天发育迟缓的问题,也不可避免的面临一些涉税风险,税务机关要积极通过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夯实税收征管能力,降低征税风险为战略的实施保驾护航,鼓励更多企业抓住发展机遇,走出国门,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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