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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将个体工商户转让给企业,除存货、设备等另外收取400万元的商誉款,如何征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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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3 11:2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某个体工商户主营药品销售,现业主将个体工商户转让给企业,除存货、设备等另外收取400万元的商誉款,其取得的商誉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2日                字 体:【大 中 小】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因此,业主将个体工商户转让给企业,除存货、设备等另外收取400万元的商誉款,应当合并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http://pub.jsds.gov.cn/art/2017/10/12/art_3561_858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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