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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杂项] 积分兑换是否视同销售:为啥税务局的态度都向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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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2:2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积分兑换是否视同销售:为啥税务局的态度都向右转?
原创2017-09-13骏哥中国财税浪子

营改增全面试点以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很多营改增地方性口径。这些口径中,关于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的回答却是非常惊奇地保持一致。

问: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银行用货物(各类商品)兑换信用卡积分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发卡银行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银行用金融服务兑换信用卡积分的,视为发卡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给予的销售折扣,不作视同销售。


为啥大家如此步调一致呢?据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此前财税【2013】106号文有一个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电信营改增的财税【2014】43号文也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后来,这两个文件都被财税【2016】36号文废止,积分兑换再也没有了统一的中央口径。据说中央军在2016年营改增无锡税校培训的时候已经明确了口径,废掉这两条就是说以后得开始征税了。因此各地方军纷纷祭出口径大旗,将视同销售高高挂起,若有不从,则税法处罚伺候。

有一位A同志指出,银行积分兑换的礼物都是第三方提供的,银行需要用从第三方购买货物,再将购买的货物兑换给信用卡用户,因此肯定要视同销售。还有一位B同志指出,银行购买礼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兑换礼品肯定要视同销售。还有的C同志十分精辟地分析,积分兑换的礼物的价格是在银行正常服务收费之外的,因此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已经包含在服务价格之中的赠送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不由我方寸大乱,主要是发现自己的逻辑思维转不过弯来,心里着急的要命,头发都白了。

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不管是看哪一个条款,看细则似乎更准确有些,都是强调无偿,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无偿、无偿、无偿”,信用卡积分兑换何时变成无偿的了,谁家要是无偿可否白给我兑换一些呀?从视同销售的概念来看,信用卡积分兑换并不改变有偿的属性,压根不是无偿。

还有一种观点,如果是销售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就属于有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如果是销售服务后赠送礼品就属于无偿赠送。而积分兑换就属于后面这种情形.这种说法相对来说,非常具有迷惑性,但是也还存在问题,无偿是否取决于发生的时间,这个主行为和赠送这个从行为到底间隔多长时间就可以构成无偿,恐怕还需要权威的解释。建议总局对于类似问题进行更详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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