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处罚决定书】保险公司取得名为“配件”的一张专票(价税2.83万元)被证实为虚开,税局追缴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少缴的城建税和已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共1.03万元税金,并以偷税认定处1倍罚款——营业部经理述称其为报销获得补贴、通过第三方虚开该专票
根据浙江税务公开的涉税处罚信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因收受“货物名称配件”的一张专用发票(税额4111.97元,价税合计28300元)被证实为虚开,被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款4111.97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7.84元,追缴企业所得税5923.65元,共计1.03万元,同时以偷税认定处一倍罚款1.03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追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合计10323.46元处以一倍罚款,罚款共计10323.46元。”
收受虚开原因系:分公司第三营业部营业部经理单某述称其为报销获得补贴,通过杭州正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取该份发票。
http://www.zjzwfw.gov.cn/zjzw/punish/frontpunish/detail.do?unid=330000301907239000002&webid=1&guid=JCCFJD19909C353AC36B3F63D36786292E0DB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税稽罚[2019]1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学德
执法部门:【拱墅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06-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6月取得一份开票单位为杭州正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NO.14667270,开票日期2017年6月17日,货物名称配件,金额24188.03元,税额4111.97元,价税合计28300元,于2017年6月抵扣该份发票的增值税税款4111.97元,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列支该份发票的24188.03元的费用。 该发票经由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签发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为虚开发票,你单位第三营业部团队经理单健平述称其为报销获得补贴,通过杭州正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取该份发票。
对上述行为,应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款4111.97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7.84元,追缴企业所得税5923.65元。
以上合计应追缴税款10323.46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追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合计10323.46元处以一倍罚款,罚款共计1032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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