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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中国税务报】如此“转移”进项税额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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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1 12:19: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此“转移”进项税额不应该

2019年09月20日     作者:王晓琳 周琰

税收优惠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益广泛的市场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实务中,一些企业因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得不够准确和深入,账务处理不规范,从而导致税务风险。日前,软件生产企业A公司就因将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错记在一般项目名下,误用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最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25万元。

症状: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为零

A公司主要销售自行生产的软件系统、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日前,税务人员利用“金三”系统进行指标分析时发现,A公司2018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当年累计96万元,进项税额当年累计为零。进项税额数据异常,企业存在多退增值税的风险。

诊断:进项税额被“转移”至一般项目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人员来到A公司,向公司财务人员了解情况。

该财务人员解释,公司对一般项目与即征即退项目一直是分开核算、分别列示的。2018年,公司一般项目销售额为144万元,进项税额为98万元;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为96万元,发生在2018年5月以后,按照16%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为15.36万元(96×16%),进项税额本年累计为零,实际缴纳增值税15.36万元。

由于软件企业在年初备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退税12.48万元〔96×(16%-3%)〕。这部分即征即退项目对应的成本费用较少,且取得的发票都是普通发票,不能认证抵扣,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税务人员通过查阅电子底账系统发现,A公司当年取得并认证抵扣了房租、水、电进项税额30万元。对于这部分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A公司并没有照销售收入比例(年初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分摊方式),确定一般项目与即征即退项目各自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而是将即征即退项目下的进项税额全部“转移”到一般项目。

税务人员告知A公司相关人员,根据A公司2018年度一般项目与即征即退项目销售收入比例,属于即征即退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由于这部分进项税额被错误地记在了一般项目名下,导致A公司的一般项目多抵扣了进项税额,少缴纳增值税12万元;即征即退项目少抵扣进项税额,多缴纳增值税12万元,多退税款12万元。最终,A公司进行了更正申报,形成增值税留抵税款12万元,同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约25万元。

处方:构建有效的税务风险监控体系

在本案例中,A公司之所以发生税务风险,主要是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透彻。企业主观上认为即征即退项目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没有对应的进项税额,而忽略了房租、水、电的进项税额,需要在一般项目与即征即退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在加强税收业务学习、规范账目管理的同时,积极构建有效的税务风险监控体系,对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监控,以及时识别风险并提供预警,将税务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自身的税法遵从度。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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