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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深圳税务】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0年10月16日)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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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5 08:18: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0年10月16日)

发布时间:2020-10-19 11:32: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深圳某按季申报的起征点以上非免税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全额开具了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时,发现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一栏系统带出的不含税销售额是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1%)]公式来换算的,与自己按照3%征收率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3%)]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答:为了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的享受3%减按1%的优惠政策,系统做了设置: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减按1%征收增值税优惠但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报纳税时系统默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填报表格时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3%)]/(1+1%)。

因此,您在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时,应按照系统所提示不含税销售额,即以含税销售额按照1%换算后的不含税销售额进行填报。

2.我是非湖北地区的一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至12月份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此期间,有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必须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吗?怎么开具?我单位的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增值税政策?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就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就该笔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手动选择填写“3%”字样。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3.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纳税人自行在远程端采集的,纳税人可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更新,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采集的,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修改:

方法一:纳税人可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按钮更新信息;

方法二:由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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