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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 知识产权许可+X的收入确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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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 19:14: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知识产权许可+X的收入确认模式


科创企业均为科技驱动型企业,知识产权许可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且交易形式多变,实务中知识产权许可的交易安排多种多样,知识产权许可+X的形式屡见不鲜。例如,软件许可+硬件/后续技术支持,特许经营权许可+咨询培训服务/设备,药物专利权+研发服务/药物生产等等。同时,收费的方式也千差万别,有前置一次性收费,有分年平均收费,也有与后续客户的生产使用和后续销售挂钩的业绩提成。应当如何从财务会计的视角去理解上述交易,处理好知识产权许可+X的收入核算是一大难题。我们认为,不妨从以下三个问题着手:

一问,知识产权许可+X究竟是一件事儿还是N件事儿?知识产权许可与所售商品不可明确区分,需合并作为同一履约义务核算的典型情况包括:企业向客户销售设备和相关软件,该软件内嵌于设备之中,该设备必须安装了该软件之后才能正常使用;或者客户取得授权许可,但是只有通过企业提供的在线服务才能访问相关内容。

二问,知识产权许可收入是分期逐渐确认还是某个时点确认?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条件的许可属于“接触权”性质的许可,应分期确认。
        * 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 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 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其他商品和服务。

“接触权”性质的许可,顾名思义,由于只能在一段时间内不停的接触而不能完全控制,因此应分期逐渐确认,例如品牌授权。反之,属于“使用权”性质的许可,应在该“使用权”的控制转移的时点确认,例如具有重大独立功能的软件、生物合成物或药物配方等。

三问,授权费是否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果收费方式为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则应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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