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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非法出售发票罪】郭某与多家餐厅合作并伪造印章、制作虚假POS机小票、餐饮流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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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4 23:35: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非法出售发票罪】郭某与多家餐厅合作并伪造印章、制作虚假POS机小票、餐饮流水单等,向多家药企提供发票,即郭某用医药代表提供的信用卡刷卡,再向其另一张储蓄卡里转款,转款金额为所开发票金额扣除15%后的余额,15%作为郭某开票的报酬。郭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判处一年两个月2018)京0102刑初854号

李巧梅等非法出售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京0102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锋,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江苏省常州市,大学文化,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住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灼州,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巧梅,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河南省息县,高中文化,辉哥火锅(8号公馆店)店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长艳,女,1978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小学文化,孔乙己餐厅(8号公馆店)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2月1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崔,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大专文化,原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建军,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8]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锋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告人张崔、叶长艳、李巧梅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锋及辩护人张灼州、被告人张崔及辩护人张建军、被告人叶长艳、李巧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锋系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12层1单元1501,被告人张崔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人郭锋为非法谋取利益,指使并伙同被告人张崔,非法从他人处收买餐饮发票,郭锋并伪造多家餐饮公司印章,用于制作虚假POS机小票、餐饮流水单,并将上述发票及假的POS机小票、餐饮流水单一并用于向他人出售。后被查获。

其中,被告人郭锋伙同张崔以上述手段,自2017年3月份以来,非法从被告人叶长艳处收买增值税普通餐饮发票共计200余张,面值76万余元。

自2017年7月以来,非法从向被告人李巧梅处收买增值税普通餐饮发票300余张,面值104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锋还伪造多家公司印章以用于上述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已被起获伪造的公司印章270枚。

后被告人郭锋于2018年1月22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张崔于2018年1月23日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叶长艳于2018年2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孔乙己餐饮有限公司(8号公馆店)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李巧梅于2018年3月2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门8号温泉二层辉哥火锅店被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锋、张崔、叶长艳、李巧梅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发票,扰乱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秩序,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锋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郭锋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提请依法惩处。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郭锋、张崔、叶长艳、李巧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被告人郭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提出异议。

被告人郭锋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郭锋使用的印章是为了出售发票,应该被非法出售发票罪吸收;2.被告人郭锋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崔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锋系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为非法谋取利益,自2017年3月开始非法从被告人叶长艳处购买200余张、面值76万余元的增值税普通餐饮发票后向外出售,自2017年7月开始非法从被告人李巧梅处购买300余张、面值104万余元的增值税普通餐饮发票后向外出售。被告人张崔作为被告人郭锋公司的员工,受郭锋指使接收叶长艳、李巧梅邮寄的发票、收取出售发票的钱款及给购买发票人员返款。被告人郭锋于2018年1月23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崔于2018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叶长艳于2018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李巧梅于2018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已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是原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文员,主要负责打印水单,忙的时候也帮忙刷卡、寄快递,公司在金贸大厦A座有2个办公室,805室有4个员工,分别是李某1、朱某、叶某、赵某,1501室有一个员工叫张崔。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卖卡券以及满足客户开发票的需求,李某1从2015年9月底到这个公司工作。郭锋每天都会通过QQ和微信给员工发任务,任务里有餐厅的名称、就餐的人数、金额及时间,发票上的金额与水单一致,员工用客户的卡在对应餐厅的POS机上刷卡,POS机出小票,员工把小票、水单和发票一起给客户。发票是从餐厅邮寄过来的,如果客户要求也要在水单上盖章,印章是郭锋提供的,不知道真假。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是原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公司的法人是郭锋,李某1、朱某、叶某、赵某和张崔都是公司员工。2017年7月20日赵某由张崔招聘入职,赵某在雅世得的工作,一开始做点跑腿的活,之后开始发快递、做水单、刷卡、联系山东的人做刷卡联。跑腿就是将已经做好的水单、刷卡联与发票从805室送到1501室张崔那里,一般来公司取票的客户都会到1501室来。公司在金贸大厦A座有两个办公地址,805室有四个员工,分别叫李某1、朱某、叶某、赵某,1501室有一个员工叫张崔,朱某是805室的主管,张崔负责公司财务。郭锋每天都会通过QQ和微信发任务,提供餐厅的名称、就餐人数、金额以及时间,赵某等人根据客户要求的金额,把水单打印出来,里面包含了人数、金额和时间,发票上的金额是与水单一致的,使用客户的银行卡在对应餐厅的POS机上刷卡,POS机出小票,后将小票、水单和发票一起给客户。水单上盖的章都是郭锋找来的,是假章。客户大多是从事医药的人员,最多的是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和费森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客户都是郭锋联系的。

3.证人叶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叶某是原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该公司法人是郭锋,公司员工还有朱某、李某1、赵某、张崔。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三项:第一是每天和老板通过QQ联系,老板会在qq上发送一个表格,员工就按照表格内容进行刷卡,公司内部留存了一个银行卡的账本,老板会把其中的银行卡名告诉员工,员工在指定的POS 机上进行刷卡;第二是在快递送来的发票上把对应的公章进行盖章;第三是按照老板发来的餐饮公司的菜单进行编菜谱,这个菜谱的金额是根据发票的金额来拼凑的。礼品卡是挂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售卖,具体的业务由张崔负责,叶某几个人都在A805 房间进行刷卡操作。公司大概有200 多个POS 机,每个POS 机上面都贴着一个餐饮公司的名字。公司一共大概有291个印章,不知道哪来的。叶某在公司主要负责按照老板在qq群内发来的工作内容进行刷卡操作,1501房间的张崔会在叶某等人刷卡操作后给银行卡的户主进行转款。经辨认,证人叶某辨认出被告人郭锋是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4.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朱某是原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北京雅世得科技有限公司一共6个人,老板郭锋,员工有叶某、赵某、李某1、张崔、朱某。朱某日常工作是收快递,快递内有发票、银行卡、POS机、礼品卡、餐饮公司的章,郭锋通过QQ 给每名员工发表格,内容有银行卡持有人的名字、餐厅的名字、金额。朱某收到表格后,将对应的银行卡通过刷对应的餐厅的POS机,将POS 机的刷卡单、发票和酒水单整理后放在信封里面,通过快件寄走或者上门领取给客户。酒水单是在餐厅点菜的单子,结账用的,酒水单的内容是员工照着模板编写,模板是郭锋给的。在公司郭锋负责发工资和日常管理,叶某、赵某、李某1和朱某的工作职责、内容一样。张崔负责礼品卡的销售,整理好的发票也由张崔负责交给客户。朱某不知道公司的印章从哪里寄过来的,章是餐饮公司的章,朱某使用这些章做酒水单。公司内的POS机是用来刷银行卡出刷卡单,之后制作报销凭证。经辨认,证人朱某辨认出被告人郭锋是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5.证人张某1、王某、李某2、张某2、白某的证言证实,其饭店的印章从未丢失或外借过。

6.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施某需要发票的时候,就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郭锋,跟郭锋说用餐时间、人数、一个大概的就餐位置,郭锋都会帮施某弄好餐厅发票、餐厅水单、POS刷卡单,然后施某去按单位流程报销,每次报销都没问题。郭锋会按发票金额的20%进行收费,先给施某办的一张招行信用卡刷走要开发票的金额,然后二三天后通过转账方式,将除去手续费的钱款转到施某的另一张工商银行卡内。

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是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医药代表,郭锋在医药代表的圈子里基本上是一个公知人物,大家都知道找郭锋能够开到发票。2016年上半年开始,何某持续在郭锋那里买发票。何某通过电话跟郭锋说用餐金额和人数,郭锋让何某拿着公司发的银行卡去西城区西直门的金贸大厦,将银行卡交给一个女孩后就不用管了,按照惯例三四天后就可以将银行卡和发票、POS单、餐饮点餐单一块取回来了,郭锋会按发票金额的20%进行收费。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是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医药代表,刘某给郭锋发微信告知用餐日期、时间、人数及金额、返现的银行卡号,大概3天左右,郭锋会将弄好的发票、POS单和餐厅的水单,通过快递邮寄到刘某家。郭锋要开发票金额的20%作为他的报酬,直接刷刘某的信用卡扣走,把剩余款打到刘某的工商银行卡内。

9.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是原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医药代表, 其证实郭锋按照胡某提出的要求开具发票,用胡某留在郭锋处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大概是在3天后,郭锋会向胡某另一张储蓄卡里转款,转款金额为所开发票金额扣除15%后的金额,扣得这笔钱就是郭锋的报酬。郭锋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发票邮寄到胡某家,快递里有发票、餐厅水单、POS刷卡单。

10.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曹某是原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医药代表,2016年3月开始曹某通过微信联系郭锋开具发票,郭锋邮寄给曹某的报销凭证包括餐厅用餐发票、餐厅水单、POS单消费记录,郭锋收取票面价值18%作为费用。

1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是原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医药代表,陈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郭锋开具发票,郭锋会收取20个点的费用,郭锋通过快递,将开好的发票、水单和POS机刷卡联邮寄给陈某。

12.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实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法人代表是郭锋,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12层1单元1501(德胜园区)。

13.发票底联复印件、发票照片及工作说明证实,叶长艳自2017年3月开始以“孔乙己尚宴管理有限公司”之名给郭锋开具了200余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面值76万余元。

14.微信截图、照片及制作说明证实叶长艳与郭锋的聊天记录、手机转账记录。

15.起赃经过、照片及制作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郭锋处起获的苹果牌手机2部,从叶长艳处起获其给郭锋开具的发票七张、苹果手机1部,从北京市西城区金贸大厦A座1501室现场处起获发票410张,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金贸大厦A座805室起获疑似伪造的公司印章270枚,从张崔处起获的一部手机,从李巧梅处起获iPhone X手机一部,公安机关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16.发票照片及工作说明证实,李巧梅通过鼎辉尚宴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给郭锋开具了35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面值104万余元。

17.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腾讯公司提供的转账记录证实,李巧梅与郭锋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共计交易200余笔,总额9万余元。

18.鼎辉尚宴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发票专用章仅有一枚,并一直存放在收银台处保管使用。

19.北京花亭湖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该公司发票专用章只有一枚,且从未丢失。

20.北京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印章印文证实,“北京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发牌专用章(1)”的样本图案,以及该章从未丢失过,一直正常使用的情况。

21.孔乙己尚宴餐饮管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样本及负责人白某2018年2月1日签署出具的说明证实,孔乙己尚宴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的图案样本,该章仅有一枚,并一直存放在收银台处,从未丢失。

2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起获的“北京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进行鉴定,证实该印章系伪造。

2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2018年1月20日11时许接匿名举报称在西直门金贸大厦A座805室(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有人私刻公章。民警赶往现场在805室查获疑似伪造公司印章。

24.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月23日,郭锋到展览路派出所主动投案,2018年1月23日,民警传唤张崔到展览路派出所接受调查,2018年2月1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孔乙己(8号公馆店)餐饮有限公司将叶长艳传唤到案,2018年3月22日15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门八号温泉二层辉哥火锅大厅抓获李巧梅。

25.户籍材料、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郭锋、张崔、叶长艳、李巧梅身份情况。

26.被告人郭锋的供述证实,郭锋的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代客户从餐饮公司开具餐饮发票,就是客户没有实际到餐饮公司消费,但是可以通过郭锋买到相应餐饮公司的发票以及相应的流水单、POS机小票,之后客户拿回去在公司进行报销,实际上就是郭锋以便宜的价格购买发票,再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去需要报销的客户。餐饮公司以发票金额的8%到10%的价格将发票卖给郭锋,实际上郭锋没有去消费,郭锋一般都是联系这些餐饮公司的销售经理或者财务管理人员,这些人都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都是餐饮圈子里面的。郭锋平时都是通过短信、微信和电话联系对方,基本上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对方负责人钱款,对方会把盖好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快递至金贸大厦A座1501,一般收件人是郭锋,实际上接收快递的是张崔。张崔收到餐饮公司的发票后,都送到金贸大厦A座805室,郭锋的员工叶某、朱某、李某1、赵某四个人按照郭锋转发的客户需求去开展工作,先伪造一张饭店的详细流水单,一般都是按照餐厅经理发的模板去伪造,再使用这个饭店的发票专用章盖章,下一步就是使用客户的银行卡在POS机上划卡消费,与发票数额一致,POS机显示的就是餐饮公司的名称,员工将POS机打出的小票拍照后通过网络发给山东的一个加工厂,对方再将加工好的POS机小票快递过来,随后员工再将小票、流水单和发票快递给客户。郭锋公司员工往流水单上盖的餐饮公司发票章,都是郭锋从淘宝店里买的,都是假的。郭锋从淘宝上购买这些印章都没有任何手续,就直接输入要求后就点链接购买就可以了,这些发票专用章都是大型餐饮公司的,实际上这些公司都没有授权淘宝的卖家和郭锋,郭锋也不在这些餐饮公司工作,没有权利使用这些发票专用章,这些章基本上每个章都是50元购买的,快递到金贸大厦A座1501室,收件人是郭锋,买这些章是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这样才能赚钱。买的章有全聚德和平门店、民族宫唐宫海鲜、上海小南国东方广场店、花家怡园四合院店、孔乙己八号公馆店、辉哥火锅店、花亭湖等饭店,有好些没有用过的,但是一共有多少枚具体数量郭锋不知道,这些章平时都放在805办公室。郭锋认识叶长艳,是通过一个朋友认识的,叶长艳在孔乙己餐厅8号公馆店工作,客户要求郭锋开发票,郭锋就通过微信与叶长艳联系,让她给开增值普通发票,郭锋与叶长艳约定给她8个税点,郭锋通过微信把钱给叶长艳,叶长艳把发票打出来,用顺丰到付寄到郭锋公司,地点是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A座1501,收件人有时候是郭锋,有时候是张崔,叶长艳给郭锋邮寄的大部分是发票,也有餐厅的水单,但水单郭锋一般不用,主要都是看水单上的菜谱,根据水单上菜谱和价钱,自己再编造水单。2017年下半年通过熟人介绍郭锋认识了李巧梅,李巧梅是辉哥火锅(八号公馆店)的一个经理,客户要求郭锋开发票,郭锋找李巧梅开票,每次都转给她6%到7%的返点费用,李巧梅将发票邮寄到郭锋公司。

27.被告人张崔的供述证实,郭锋是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板,张崔在公司经手财务账目还有改水单等工作,平时张崔一个人在金贸大厦1501的房间办公,叶某、李某1、朱某、赵某四个人在金贸大厦805的房间办公。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客户手里低价买入海底捞、王品牛排、眉州东坡、金鼎轩等餐厅的卡,再从淘宝店加价出售,二是开发票,有的客户需要开发票进行报销,客户将发票的金额、名称、时间告诉郭锋,并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公司,郭锋告诉公司员工怎么制作发票、水单、刷卡联,张崔等人将客户需要发票的金额通过POS机刷走,扣除17%的手续费,剩余钱在刷卡之日起两个工作日通过网银操作返还给客户,张崔等人通过快递或自取的方式,将发票、水单、刷卡联交到客户手中。2014年张崔到这个公司上班,刚开始张崔和朱某在金贸大厦8层805按照客户的要求制作水单,然后按照客户的要求到餐厅使用POS机刷卡,在餐厅出具刷卡联和发票。2015年,郭锋把张崔调到金贸大厦15层1501室,郭锋联系餐厅方面的人,餐厅的工作人员将客户需求的发票开具好,快递到公司,然后公司自己购买POS机,刷客户的银行卡制作刷卡联,每个餐厅的水单模板都是不一样的,水单的模板都是由郭锋提供的,公司员工按照模板制作水单,并且客户要求在水单上加盖餐厅公章,郭锋就到淘宝网上刻餐厅的公章,把公章加盖在水单上,这样就可进行报销了。郭锋到餐厅购买发票,按照8%给餐厅进行返点,郭锋与小南国、唐宫海鲜坊、全聚德和平门店等餐厅进行合作。向郭锋购买发票的是一些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郭锋提供发票、水单、刷卡联,客户都是由郭锋联系。从张崔身上起获的9张银行卡都是郭锋寄给的,2017年7月份,郭锋让张崔每天查这9张卡里有没有钱,如果有钱就刷POS机。张崔给客户返钱是2016年左右开始,郭锋给张崔一张工商银行卡号和U盾,每天郭锋给张崔发一个做好的表,表上有需返款的姓名、金额,张崔通过工商银行的U盾给这些客户返钱。

28.被告人叶长艳的供述证实,2009年叶长艳到孔乙己尚宴管理有限公司任职销售经理,2017年下半年郭锋加了叶长艳微信说他需要发票,让叶长艳帮忙给他开发票了,叶长艳答应了。叶长艳从公司按照郭锋的需要开发票,开完发票通过快递的方式给郭锋,邮寄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A座1501号,收件人是张崔,郭锋按照金额的百分之八作给叶长艳报酬,支付方式是微信转账。郭锋一共给叶长艳转了117次,共计收了郭锋80 188元,叶长艳给郭锋开具的这些发票,都没有真实就餐消费。叶长艳给郭锋开具的发票都是通过孔乙己公司开具的,一共给郭锋开具了300张左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张崔。从叶长艳手机里看,应该是2017年3月29日第一次给郭锋开发票。叶长艳给郭锋开发票的事情,叶长艳的公司不知道。

29.被告人李巧梅的供述证实,2017年7、8月份,一个叫郭锋的男子到李巧梅辉哥火锅店吃饭,之后李巧梅和郭锋加了微信留了电话,这两次吃完饭以后都没有开发票,8月份郭锋打电话让李巧梅给他开发票,李巧梅就给郭锋多开了1000多元的发票,当时开的是一个医药公司的抬头,具体是什么抬头不记得了。后来郭锋又找李巧梅开票,说给李巧梅返发票面额的百分之五作为报酬,李巧梅同意了。从那以后郭锋就没有来店里吃过饭,李巧梅开出的发票公司名称是鼎辉尚宴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票的类型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给郭锋开的发票都是真的。李巧梅记不清给郭锋开了多少张发票,一般是半个月开十一二张,总金额十几万元,票面金额不等。李巧梅开完发票都是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他,快递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A座1501号,收件人是郭锋,还有两次是郭锋来李巧梅店门口自己取的。郭锋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给李巧梅好处费,一共应该收了郭锋好处费9万多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郭锋的辩护人提交了证人史某、张某3的证言,以证明二人不认识被告人郭锋,也没有购买过相应的发票。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指控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锋、张崔、叶长艳、李巧梅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锋、叶长艳、李巧梅、张崔犯非法出售发票罪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郭锋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人郭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锋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张崔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长艳、李巧梅、张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锋、叶长艳、李巧梅主动缴纳非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锋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缴纳。)

二、被告人李巧梅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叶长艳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张崔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五、在案扣押被告人郭锋非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李巧梅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叶长艳人民币八万元,予以没收。

六、在案扣押作案工具:被告人郭锋手机两部、被告人李巧梅手机一部、被告人张崔手机一部、被告人叶长艳手机一部、发票四十八张、予以没收;在案扣押印章二百七十枚,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公诉机关

被告

公诉方指控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判决如下

审  判  长: 王红奎

人 民 陪 审 员: 赵建媛

人 民 陪 审 员: 王一牛

二O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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